教育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的通知

教民廳[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研究生招生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3年9月22日
簡介,詳情,

簡介

經商財政部,現將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及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情

一、招生任務及要求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招生計畫為國家定向培養專項招生計畫,在全國研究生招生總規模之內單列下達。2014年計畫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碩士研究生4000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招生單位可招收不超過10%的漢族考生,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漢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錄取。
各招生單位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專業時,要根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對人才的實際需求,重點向理工類、套用型專業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於招生總數的50%。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應對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區籍學生,招生單位在招生錄取中予以傾斜。
招生工作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和“自願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的原則。學生畢業後,必須按協定回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不得違約。
二、資格審查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考生報考資格的確認,對擬同意報考的考生名單在本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疑問者方可發放考生登記表。各招生單位要認真做好報考考生的政審工作。
三、報名考試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研究生的報名、考試等工作,按全國研究生招生統一要求進行。報考該計畫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報考該計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參加招生單位統一組織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四、複試、調劑及錄取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需求規劃制訂。各招生單位要認真執行教育部相關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考生,依照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畫數和民族比例進行差額複試,擇優錄取。不得將報考普通計畫的考生錄取為骨幹計畫研究生,也不得將報考骨幹計畫的考生錄取為普通研究生。本單位合格生源不足的,可調劑錄取報考其他招生單位骨幹計畫的合格考生。對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區等地區少數民族考生以及報考理工科類和少數民族語言類考生給予適當傾斜。招生計畫數少於10人的,不得招收漢族考生。博士研究生錄取向民族工作重點地區傾斜。對招生單位擬錄取考生報考資格、區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經我部審核後方可錄取。
五、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及監督管理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在複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開闢專欄,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複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所有考生(含擬錄取考生)的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初試成績和複試成績加權後的成績)、民族等信息。擬錄取名單要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生單位的招生簡章、複試錄取辦法、擬錄取名單均要向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備案。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招生的監督管理。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行為,將嚴肅追究相關招生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
六、學制及收費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的學制原則上按各招生單位專業要求執行。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礎培訓基地集中進行一年基礎強化培訓(基礎培訓點另行通知)。達到錄取院校確定的普通計畫複試分數線及複試錄取要求的考生,可免除一年基礎強化培訓直接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習。博士研究生直接進入高校(科研院所)學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含基礎培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按國家及招生單位相關規定繳納。各招生單位和基礎培訓學校需按照國家規定的獎勵資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獎勵資助,確保其完成學業。
七、其他要求
其他招生、錄取和培養等有關工作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原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關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畫的實施方案》(教民〔2005〕11號)和《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幹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的通知》(教民〔2010〕11號)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招生單位進一步深入做好生源組織的宣傳、諮詢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我部相關部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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