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破除束縛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給高校鬆綁減負、簡除煩苛,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激發廣大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創新人才,培育國際競爭新優勢,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高校學科專業設定機制
(一)改革學位授權審核機制。深入推進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省級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專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和博士學位授權初審。穩妥推進部分高校自主審核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高校,新增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可不再要求培養年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要加強授權監管,完善學位授權準入標準,強化專家評審環節,開展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對於不按照標準和程式辦理、不能保證質量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博士碩士學位授權。
(二)改進高校本專科專業設定。除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外,高校自主設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內的專業,報教育部備案;自主設定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支持高校對接產業行業需求,經學科和產業行業專家充分論證後,按照專業管理規定設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新專業。加強專業建設信息服務,公布緊缺專業和就業率較低專業的名單,逐步建立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與專業設定聯動機制。開展專業設定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專業,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或暫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編制及崗位管理制度
(三)積極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制訂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和試點方案,積極開展試點。試點高校人員總量實行動態調整。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機構編制、高校主管部門發現高校在人員總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的,對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崗位設定。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人員總量內組織制訂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並主動公開,接受監督。崗位設定方案應包括崗位總量,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類崗位的名稱、數量、結構比例、職責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等。
(五)高校自主設定內設機構。高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設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鼓勵高校推進內設機構取消行政級別的試點,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改革後要保障高校內設機構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
三、改善高校進人用人環境
(六)最佳化高校進人環境。高校根據事業發展、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需要,自主制訂招聘或解聘的條件和標準,自主公開招聘人才。政府各有關部門不統一組織高校人員聘用考試,簡化進人程式,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務。高校在人員總量內聘用人才要圍繞主業、突出重點、支持創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據其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自主做好人員聘後管理。對總量內人員,高校與其簽訂聘用契約。在人員總量外,高校可自主靈活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法履行契約,規範實施管理,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高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
四、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
(八)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高校自主制訂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備案。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採取聯合評審的方式。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對高校職稱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對因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給予警告、責令整改;對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處理。
(九)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高校要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五、健全符合中國特色現代大學特點的薪酬分配製度
(十)支持高校推進內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於提高競爭力的內部分配機制,實行符合高校特點和發展要求的內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順內部收入分配關係,保持各類人員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採取年薪制、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
(十一)加強高校績效工資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充分考慮高校特點,重點加大對高層次人才集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著力培養拔尖創新人才高校的傾斜力度。高校根據備案人員總量、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層次等因素,自主確定本校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方式。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高校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
六、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
(十二)改進高校經費使用管理。財政部門要完善高校預算撥款制度,最佳化高等教育撥款結構,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較低的地方要進一步最佳化結構,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進項目管理方式,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採取額度管理、自主調整等措施,進一步擴大高校項目資金統籌使用權。進一步完善高校國庫集中支付範圍劃分,逐步擴大財政授權支付範圍,逐步實現用款計畫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項級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編報。
(十三)擴大高校資產處置許可權。適當提高資產處置的備案和報批標準。高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應淘汰報廢的資產,處置收益留歸學校使用。稅務部門要執行好各項涉及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校要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水平,加快財政預算執行進度,完善內控機制,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和資產,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高校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七、完善高校內部治理
(十四)加強黨對高校的領導。高校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委對本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本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強化院(系)黨的領導,進一步發揮院(系)黨委(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高校基層延伸,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
(十五)加強制度建設。高校要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和教育法律規定的基本制度,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權,強化章程在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方面的基礎作用。完善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對工作中的失職失責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嚴格問責。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抓緊修訂完善校內各項管理制度,使制度體系層次合理、簡潔明確、協調一致,使高校發展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風清氣正。
(十六)完善民主管理和學術治理。進一步健全高校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民眾組織作用。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堅持不懈培育優良校風和學風。完善學術評價體系和評價標準,推動學術事務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學術委員會建設水平,充分發揮高校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發展、學術評價等事項中的重要作用。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突出同行專家在科研評價中的主導地位。
(十七)強化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積極推進高校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等校務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的情況外,均應當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暢通監督渠道,發揮社會公眾、媒體等力量在監督中的作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強信息公開實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八、強化監管最佳化服務
(十八)構建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適應創新發展需要,推進治理結構改革。要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通過完善信用機制、“雙隨機”抽查、行政執法、督導、巡視、第三方評估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十九)加強協調與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加強協調,相互配合,整體推進。要引導高校合理定位,辦出特色,防止“同質化”。對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高校給予必要政策傾斜。要及時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營造良好改革環境。各地各部門要簡化最佳化服務流程,精簡和規範辦事程式,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讓高校教學科研人員從過多過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瑣的表格中解放出來。依託“網際網路+”,積極推動高校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抓緊修改或廢止影響高校發展和教學科研人員積極性的、不合時宜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檔案,保持改革政策協調一致。做好改革的總結推廣和宣傳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教情,綜合考慮不同地區和高校實際,抓緊細化高校人員總量、職稱、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試點或落實辦法,大力推進改革進程。各高校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向院系放權,向研發團隊和領軍人物放權,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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