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上道德原理,書名。杜威著。1909 年發表。主要闡述學校的道德國的、學校集體給予的道德訓練、來自教學方法的道德訓練、學科的社會性質以及道德教育的心理學方面的問題。認為一切教育的最高目的在於形成性格,這一道德目的在一切教學中普遍存在並居主導地位。提出“學校的社會性質作為道德教育的基本要素”的原理。認為“學校以及管理學校的人的道義責任是對社會負責”,“公共學校制度的道德工作和價值,在總體上,要根據它的社會價值來衡量”,“離開了參與社會生活,學校就沒有道德目標,也沒有什麼目的”。
從教育是社會生活的過程,而不是社會生活的預備的基本觀點出發,認為“為社會生活作準備的唯一方法,是參加社會生活。離開任何直接的社會需要和動機,離開現存的社會環境,以建立社會有益的和經用的習慣,不折不扣地是通過水外的動作教兒童游泳”。作者斷言,“除了就學校是社會雛形的、典型的社會生活之外,道德訓練必定部分是病理的和部分是形式的”。這個原理套用到教學方法上,是把“重點落在創造和貢獻上,而不落在吸收和單純學習上”,學校活動的方法中包含著有可能為互惠、合作以及積極的個人成就所提供的機會。套用到學科上,就是“要把學科看作是引導兒童了解活動的社會環境的工具”。從心理學上看,道德教育不僅要培養兒童的善意,而且培養他們堅決實現善意的性格力量,培養良好的判斷力以及對環境、對他人的目的和利益的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