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派內婚制

教派內婚制,舊時東鄉族婚俗。即信奉伊斯蘭教同一教派的“哲瑪”(亦稱、哲瑪其,為地區性宗教單位,回族稱教坊)之間的青年男女相互婚配的原則。明末清初,甘、寧、青地區伊斯蘭教教派門宦不斷興起,各教派之間的排他性日趨嚴重,其影響波及婚姻與家庭,原宗教內婚制逐漸縮小成為教派內婚制。婚配原則各教派所遵奉的程度雖有寬嚴之分,但每一教派都十分注意教派內婚的問題,它具有約定性和輿論的強制性,違者會遭到阿恩德(以父系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的村落和宗親組織)、家伍(以血緣為基礎的家族組織)及哲瑪輿論的譴責,乃至被開除出家伍,故不同教派的哲瑪之間互不嫁娶,在訂婚、娶親等方面的風俗也迥然有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