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學派

教會法學派,中世紀以羅馬教會的教令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學流派。他們尤其注重研究1140年《格拉提安教令集》和1234年《格里高列九世教令集》之間的教令。這些法學家的主要興趣是對《教令集》進行研究。當時的主要研究中心在波倫亞,另外還有科隆、巴黎及牛津。這一學派的第一發展階段是公元1140年至1200年。主要研究方法有:在書頁的邊空或字行之間加注釋或進行概括,即對教會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按順序作精細的評註;或設問,即以辯證的技巧提出旨在解釋和深入理解教令內容的各種問題。代表人物有波卡帕爾、雷方納。第二階段為公元1200年至1220年,大量的研究活動形成4種成果:A.艾倫斯的《自然法》、勞倫斯的《注釋》、《宮廷注釋》和J.泰烏塔尼斯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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