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威是教師在角色要求下控制或約束學生的權力。按其來源,可分為三種:(1)身份與地位權威:教師是社會文化的繼承者,具有優良的人格特質,其思想言行足以為學生表率,其身份與地位為社會所尊重;(2)法定權威:教師可以依據學校規章制度,對學生的學習和言行提出要求,對不遵從指示或規章的學生,予以處分;(3)專業權威:優秀教師高度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教學能力及其在教學方面的優良表現,是贏得學生信賴的保證。
角色與權威密切相連,權威只能在角色要求下使用。為能有計畫地將學生的學習與行為導入正軌,使自己成為學生模仿與認同的榜樣,並有效地處理或改變學生的錯失行為,順利達到教育目標,教師必須合理運用其權力。教師權威只有在被學生承認和接受時,才能有效地運用。教師如果誤用或濫用權威,會引起學生的消極態度或激起他們的對立情緒,不利於教育目標的達成。教師應從教育專業的知識與技能及高尚的人格情操方面表現自己,而不應以教師地位偶像自居。教師行使權威的範圍受學校類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