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坊制度

教坊制度,中國伊斯蘭教宗教制度。又稱“閣的木教坊制度”或簡稱“閣的木製度”。“閣的木”,系阿拉伯語“古老”之意,是中國伊斯蘭教中最古老的教派,亦稱“老教”或“老派”。此制是老教以教坊為基本單位的一種宗教組織制度。在回族的宗教組織中,年代最久,分布最廣,且一直沿襲至今。它淵源於唐宋時代的“蕃坊”,到元朝基本形成,明清更為發展。在這種制度下,清真寺的組織分為兩個部分:一為管理教務者,為“三掌教制”或“三道制”。即由阿訇或教長,主持本坊全面宗教事務,下分三職:“伊瑪目”,或稱“掌教”或“住持”,專司領拜和掌管教規,可以代行阿訇職權;“海推布”,或稱“協教”俗稱“二掌教”,專門負責宣讀“呼圖白”,宣講教義者;“穆安津”,亦稱“贊教”或“宣禮員”,俗稱“三掌教”,每天按時念“邦克”,呼喚教徒來禮拜者。其教職人員,原為聘請,元明時代,有的地方形成“世襲三掌教制”。清末大多廢除。此外,還有“穆夫提”,或稱“哈最”者,即宗教法官,以處理教民之間糾紛及教坊內部一般民刑案件。二為管理寺務者,稱“寺管會”或“董事會”。會設“沒完塔里”,過去稱“管寺鄉老”、“學董”或“社頭”。俗稱“四師傅”或“寺司務”。多由富有的年長之穆斯林一人或數人擔任。負責管理本坊清真寺所屬土地、房產和其他宗教收支費用,籌辦各種活動,決定阿訇的選聘和其它寺務。又設有“鄉老”,協助“管寺鄉老”辦事。一般設數人,或按寺之東、西、南、北方各設一人者,稱為“四角鄉老”。由這些人組成“寺管會”。民國以後,有的大城市仿企業之法,成立“董事會”,設董事長和董事若干。各個教坊,按地域形成獨立的宗教組織,沒有隸屬關係。只是到16世紀中葉,西北地區隨著門宦教派的出現,打破這種教坊單位,形成門宦制度。但從全國範圍看,廣大回族地區基本上實行的是教坊制,即使在西北地區也是與門宦制度並存,且占主要。它在歷史上對促進回回民族之形成、加強回族內部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加強民族內部的團結、反抗外來壓迫等方面,都曾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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