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任軍銜

中華民國在1935年後實行的軍銜制度規定軍官的軍銜分為正式軍銜和職務軍銜兩類,職務軍銜是隨軍官所任職務所定之軍銜,解除該職務後其職務軍銜隨之滅失;正式軍銜是由軍事委員會銓敘廳根據軍官的職務、資歷、學歷、戰功等情況綜合考慮,由銓敘廳正式敘任,並由國民政府頒發任官狀所授予的軍銜,非特殊情況被褫奪外,均不隨職務變更而變更。通常表述為敘任軍銜。

敘任軍銜,又稱為正式軍銜,是中華民國軍銜制度中,軍官軍銜區別於職務軍銜的正式軍銜,因為要由中華民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銓敘廳根據軍官的職務、資歷、學歷、戰功等情況綜合考慮,由銓敘廳正式敘任,並由國民政府頒發任官狀所授予的軍銜,非特殊情況被褫奪外,均不隨職務變更而變更,因此稱為敘任軍銜。
例如:一個軍銜為敘任上校的軍官被任命為陸軍某師師長,因為軍銜制度規定師長的職務軍銜為少將,這個軍官的職務軍銜即為少將,但其敘任軍銜仍然為上校-不因其所任職務而變更。只有在後來經過軍委會銓敘廳正式敘任並由國民政府頒發任官狀敘任少將軍銜後,該軍官的敘任軍銜才能升為少將,如若沒有敘任少將,該軍官因故被解除師長職務,其職務軍銜少將隨即滅失,該軍官的軍銜還是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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