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武菊訴滿俊傑不當得利糾紛案

敖武菊訴滿俊傑不當得利糾紛案

敖武菊訴滿俊傑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3月05日在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敖武菊訴滿俊傑不當得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05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城民三初字第187號
原告敖武菊。
被告滿俊傑。
原告敖武菊訴被告滿俊傑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5月1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城民三初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告滿俊傑賬戶記憶體款207951元扣劃至本院,後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敖武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滿俊傑經本院合法傳喚,該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在本案審理期間,原告敖武菊被詐欺案在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偵查,因該案尚未偵查終結,本院於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城民三初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4年2月18日恢複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互不相識,2013年3月由於他人冒用警察身份電話告知原告其身份證被人利用開戶從事犯罪,要求其向被告賬戶轉款,2013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賬戶內轉款278300元。原告意識到被騙後即向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報案,經該局查證,被告並無理由要求原告轉款,為此該局將被告賬戶內餘額207951元予以凍結,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現金20795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答辯。
原告敖武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
1、由城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原告於2013年3月19日書寫的報案材料一份,證明原告因為被詐欺損失328000元的事實。
2、由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出具的2013年3月19日受案登記表一份,證明原告因被詐欺報案的事實及記錄。
3、由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出具的2013年3月19日立案決定書一份,證明該局對原告被詐欺一事立案處理。
4、由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2013年3月20日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一份,證明該局對被告在石家莊建行東風路分理處XX賬戶進行凍結。
本院依職權調取如下證據:
1、由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2013年6月26日出具的2013年3月20日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一份,證明被告在石家莊建行東風路分理處XX賬戶餘額為207951元。
2、由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2013年6月26日出具的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回函一份,證明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警大隊請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協助調查被告的信息,經固始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調查,該人外出無法聯繫,無法提供詳細情況。
3、由中國建設銀行長治分行於2013年8月15日出具的轉款明細一份,證明敖武菊名下XXX賬號於2013年3月19日向被告賬戶轉款278300元的事實。
4、2014年2月18日從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調取的由河南省固始縣公安局蔣集派出所對被告滿俊傑所做的詢問筆錄一份,載明被告滿俊傑稱其身份證丟失被人利用辦理銀行卡從事詐欺活動,其從未辦理過卡號為XX的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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