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先定特權

效力先定特權,是指行政機關的決定一且作出後,假定其符合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本身和當事人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拘束力量。在這個決定沒有被有權機關變更、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以前,始終認為合法。

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違法,只能按照法定的途#提出申訴或起訴。效力先定特權存在的原因是因為,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其行為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因而其行為高於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意志和利益,以籍此穩定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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