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高其才,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谿市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理學、法社會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著有《法理學》、《中國習慣法論(修訂版)》、《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瑤族習慣法》等,共同上編《習慣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實踐》。
左炬,男,1983年4月出生,湖南省雙峰縣人。2001—2005年在湘潭大學法學院學習,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5—2008年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習,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論文被評為清華大學優秀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清華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譯有《寬容之難》(合譯,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黃宇寧,男,漢族,1981年12月出生,北京市人。2000—2004年在清華大學生物科學與技術系學習,畢業獲理學學士學位;2004—2007年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習,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等刊物合作發表《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基層司法運作的物質基礎》、《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過程與司法技術》等論文,其中《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過程與司法技術》收錄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7年第6期)。
內容簡介
《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華縣人民法院》分析了基層法院的審判機構、司法人員、審判工作,提出這一時期基層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設定、人員選任、職能行使都體現了強政治色彩,具有“政治司法”的特點。
目錄
導言
上卷政治司法——以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為對象(1949—1956年)
第一章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文獻綜述
三、基本概念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 政治司法的執行性主體:基層司法機關
一、從政府部門到司法機關:基層司法體制的定型
二、以確保政治方向為目的:對基層司法機關的強控制
(一)上級法院通過工作制度的監督
(二)黨的全方位領導
三、以完成政治任務為動因:基層司法機關的內部組織機構建設
(一)三種法庭、兩種命運
(二)人民接待室:法院“門診部”
第三章 “為中心工作服務”:基層司法機關“專政工具”角色的確立與強化
一、作為政治司法服務對象的中心工作
二、參加與配合:基層司法機關“為中心工作服務”的基本方式
(一)直接參加中心工作
(二)通過審判配合中心工作
三、圍繞中心工作與審判工作的其他職能
(一)法紀宣教
(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三)逮捕人犯
(四)整治社會秩序
第四章 政治司法的具體運作主體:基層司法人員
一、司法人員缺乏:主要困境
二、多重來源
三、重政治、輕業務:選任標準
四、政治與業務並重的學習
五、以身兼數職為基礎的專職專任:內部分工
六、“任務”而非僅僅“工作”:思想態度與工作作風
(一)政治因素
(二)現實動因
第五章 案件及其進入基層司法視野的方式
一、案件數量、類型與司法政治任務的辯證關係
二、“主起訴主體”與“從起訴主體”:在“收權”與“放權”之間
三、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反革命案件與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起訴主體
(一)長期主導、漸趨正規的公安局起訴
(二)姍姍來遲、自始正規的檢察院起訴
四、區村:民事案件與輕微刑事案件的主起訴主體
(一)區村介紹起訴:雖禁不止
(二)逮票與押票:保障人權與制約權力的利器
五、當事人:案件的從起訴主體
六、案件進入基層司法視野的其他途徑
第六章 政治司法運作的中心環節:審判
一、階級立場、民眾路線與中心工作——基層審判的三項“指針”
二、從獨任制到合議制:二元審判組織的逐步確立
(一)長期主導的獨任制
(二)人民陪審員:同等的參與權與不等的決定權
三、民眾路線的審判方式
(一)以公開審判為核心的法庭審判
(二)巡迴審判與就地審判
(三)公審
四、主動、廣泛、徹底:基層司法機關案件調查的三項原則
(一)主動
(二)廣泛
(三)徹底
五、證據類型的多樣化與對言詞證據的偏愛
(一)“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與“重口供不重證據”:理念與現實
(二)證人出庭之難及其解決方式
(三)兼具時代性與政治性的書證
(四)其他證據類型
六、調解、判決等:結案方式的政治意涵
(一)調解
(二)判決
(三)其他
七、缺乏審限制度時期的快速結案
第七章 基層司法的裁判依據
一、“司法依據”辨正
二、正式司法依據
(一)政策:正式司法依據的“母體”
(二)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檔案:政策的具體化
三、習慣法:主要的非正式司法依據
四、其他考慮因素
第八章 政治司法運作的延展性環節:執行與糾錯
一、以案件性質為基礎的多元執行方式
(一)法院權威與道義:當事人服判的雙重原因
(二)反革命案件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執行
(三)民事案件與輕微刑事案件的執行
二、二元糾錯機制
(一)覆核、複查與再審:主動糾錯機制
(二)抗訴、申訴、檢舉與抗訴:被動糾錯機制
第九章 結語
下卷 政治運動中的基層司法——對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的考察(1957-1961年)
第十章 導言
第十一章 黨領導下的審判機關
第十二章 黨的司法人員
第十三章 政治運動與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