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2023年10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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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是為規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部門和單位準確、完整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根據《政府財務報 告編制辦法》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制定的指南。

2023年10月17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結合政府財政財務管理需要,我部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財庫〔2019〕5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23年10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工作,確保政府部門和單位準確、完整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根據《政府財務報 告編制辦法》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主要反映政府部門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信息,具體包括財務報表和 財務分析。
第三條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
(一)資產負債表。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資產負 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淨資產分類分項列示。
(二)收入費用表。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收入費 用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餘分類分項列示。
(三)報表附註。重點對會計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 第四條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趨勢分析,以及政府部門財務管 理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五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範圍包括:
(一)部門及部門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集 團)下屬的事業單位。
(二)與同級財政部門有預算撥款關係的社會團體。
財政部對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範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 規定。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並按照財 務管理關係報送上級單位;上級單位除編制本單位財務報告 外,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報表進行 合併,編制合併財務報告。主管部門編制的合併財務報告,即 部門財務報告。
第二章 政府部門會計報表項目
第一節 資產負債表項目
第六條 資產負債表(附 1 中表 1)具體包括如下項目:
(一)資產類項目。
1.貨幣資金,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持有的貨幣資金餘額,包 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
2.短期投資,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資賬面余 額。
3.財政應返還額度,反映政府部門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 金額。
4.應收票據,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持有的應收票據的票面金 額。
5.應收賬款淨額,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
6.預付賬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預付給商品或者勞務供應 單位的款項餘額。
7.應收股利,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 金股利或應當分得的利潤。
8.應收利息,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因債券投資等而應收取的 利息。
9.其他應收款淨額,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 收款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
10.存貨,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存儲的存貨的實際成本。
11.待攤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 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在 1 年內(含 1 年)的各項費用。
1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非流動資 產項目中將在 1 年內(含 1 年)到期的金額,如事業單位將在1 年內(含 1 年)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金額。
13.其他流動資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項之 外的其他流動資產的合計金額。
14.長期股權投資,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 的賬面餘額。
15.長期債券投資,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持有的長期債券投資 的賬面餘額,不包含將於 1 年內(含 1 年)到期的部分。
16.固定資產原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固定資產的原值。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固定資產已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 固定資產淨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固定資產的原值減累計折舊的餘額。
17.工程物資,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 資的實際成本。
18.在建工程,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所有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 際成本。
19.無形資產原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無形資產的原值。 無形資產累計攤銷,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無形資產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金額。 無形資產淨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無形資產的原值減累計攤銷的餘額。
20.研發支出,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正在進行的無形資產開發 項目開發階段發生的累計支出數。
21.公共基礎設施原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礎 設施的原值。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 的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和累計攤銷金額。
公共基礎設施淨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礎設 施的原值減累計折舊(攤銷)的餘額。
22.政府儲備物資,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政府儲備物資 的實際成本。
23.文物文化資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文物文化資產 的成本。
24.保障性住房原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 的原值。
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 房已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
保障性住房淨值,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 原值減累計折舊的餘額。
25.長期待攤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已經支出,但應由本 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項 費用。
26.待處理財產損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尚未處理完畢的各 種資產的淨損失或淨溢余。
27.其他非流動資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項 之外的其他非流動資產的合計數。
28.受託代理資產,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受託代理資產的價 值。
(二)負債類項目。
1.短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短期借款的餘額。
2.應交增值稅,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應繳未繳的增值稅稅 額。
3.其他應交稅費,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應繳未繳的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金額。
4.應繳財政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應當上繳財政但尚未繳 納的款項。
5.應付職工薪酬,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 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
6.應付票據,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應付票據的金額。
7.應付賬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應當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償 還期限在 1 年內(含 1 年)的應付賬款的金額。
8.應付政府補貼款,反映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政府部門期 末按照規定應當支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余 額。
9.應付利息,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按照契約約定應支付的借 款利息。事業單位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借款利息不包括在 本項目內。
10.預收賬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預先收取但尚未確認收入 和實際結算的款項餘額。
11.其他應付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其他各項償還期限在 1年內(含 1 年)的應付及暫收款項餘額。
12.預提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已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 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
13.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將於 1年內(含 1 年)償還的非流動負債的餘額。
14.其他流動負債,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項之 外的其他流動負債的合計數。
15.長期借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長期借款的餘額,不包含 將於 1 年內(含 1 年)到期的部分。
16.長期應付款,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長期應付款的餘額,不 包含將於 1 年內(含 1 年)到期的部分。
17.預計負債,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已確認但尚未償付的預計 負債的餘額。
18.其他非流動負債,反映政府部門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項 之外的其他非流動負債的合計數。
19.受託代理負債,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受託代理負債的金 額。
(三)淨資產類項目。
1.累計盈餘,反映政府部門期末未分配盈餘(或未彌補虧 損)以及無償調撥淨資產變動的累計數。
2.專用基金,反映政府部門期末累計提取或設定但尚未使 用的專用基金餘額。
3.權益法調整,反映政府部門期末在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 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中累積享有的份額。
第二節 收入費用表項目
第七條 收入費用表(附 1 中表 2)具體包括如下項目:
(一)收入類項目。
1.財政撥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 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2.事業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 助活動實現的收入。
3.上級補助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 位收到或應收的非財政撥款收入。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收到或應收的獨 立核算的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5.經營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 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
6.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從同級財政以 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以及從上級或下級 政府(包括政府財政和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款。不包括 事業單位因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從非同級財政部門 取得的經費撥款。
7.投資收益,反映政府部門本期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所實 現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8.捐贈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接受捐贈取得的收入。
9.利息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 入。
10.租金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經批准利用國有資產出租 取得並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11.其他收入,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項目外 的其他收入。
(二)費用類項目(表 2-1)。 1.業務活動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為實現其職能目標,依法履職或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 用。
2.單位管理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等本期本級 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由政 府部門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 費等。
3.經營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 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4.資產處置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經批准處置資產時轉 銷的資產價值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處置收入 小於處置費用形成的淨支出。
5.上繳上級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按照規定上繳上級單 位款項發生的費用。
6.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用財政撥款收 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費用。
7.所得稅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單 位本期計算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8.其他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發生的除以上費用項目外的其他費用的總額。
(三)費用類項目(表 2-2)。 1.工資福利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發生的給在職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 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2.商品和服務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購買商品和服務發 生的費用金額。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用於對個 人和家庭的補助金額。
4.對企業補助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對各類企業的補 助。
5.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對固定資產提取 的折舊費用。
6.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對無形資產提取 的攤銷費用。
7.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對 公共基礎設施提取的折舊(攤銷)費用。
8.保障性住房折舊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對保障性住房 提取的折舊費用。
9.計提專用基金,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按照規定從收入中提 取的專用基金。
10.資產處置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經批准處置資產時轉銷的資產價值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處置收入 小於處置費用形成的淨支出。
11.上繳上級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按照規定上繳上級單 位款項發生的費用。
12.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用財政撥款收 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費用。
13.所得稅費用,反映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政府部門本 期計算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14.其他費用,反映政府部門本期發生的除以上費用項目外 的其他費用的總額。
(四)盈餘類項目。 本年盈餘,反映政府部門本期收入扣除本期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章 政府部門財務報表編制
第八條 政府部門財務報表編制工作分為兩個階段:
(一)編制單位財務報表。單位按照《單位基礎信息清 單》(附 5)填寫基礎信息,並根據執行的會計制度和《會計 報表項目對照表》(附 2)編制財務報表。
(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有下屬單位的單位除編制本單位財務報表外,應逐級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會計報表數據進行 合併,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第一節 單位會計報表編制
第九條 各單位按照《會計報表項目對照表》(附 2),將 本單位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費用類項目 金額填入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對應的報表項目。
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原則上應與上年的年末數相等。收入 費用表的上年數原則上應與上年的本年數相等。涉及會計差錯 更正、會計政策變更等調整以前年度盈餘事項的,資產負債表 年初數按調整後的數據填列。
第二節 部門合併會計報表編制
第十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的編制包括匯總單位 會計報表、編制抵銷分錄、生成合併會計報表三個步驟。
(一)匯總單位會計報表。 上級單位對本單位和各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進行分項加總,得出匯總的會計報表。
(二)編制抵銷分錄。 上級單位按照《抵銷事項清單》(附 4)對本單位、所屬單位之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確認後予以抵銷,並編制抵 銷分錄和抵銷工作底表(附 3)。按照重要性原則,設定 10 萬 元抵銷閾值。對於單位和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事項,年末餘額 不超過 10 萬元的,可以不進行抵銷。對於單位和單位之間的收入費用事項,本年累計發生額不超過 10 萬元的,可以不進行抵 銷。具備條件的須應抵盡抵,不受閾值限制。
1.抵銷政府部門內部債權債務事項。 對於經確認的內部債權債務事項,要編制抵銷分錄:借記“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 款”、“長期應付款”;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已計提壞賬準備的債權債務 事項,應按債權債務原值編制抵銷分錄,同時應抵銷已計提的 壞賬準備,借記“應收賬款淨額——壞賬準備”、“其他應收 款淨額——壞賬準備”,貸記“累計盈餘”(以前年度計提的 金額)、“其他費用”(當期補提或沖減的金額)。
例:A 單位有 2 個所屬單位 A1、A2 單位。A1 單位會計報表 “其他應收款”明細信息顯示,A1 單位應收 A2 單位款項 500 萬元,A2 單位會計報表“其他應付款”明細信息顯示,A2 單位 應付 A1 單位款項 500 萬元。A 單位經與 A1、A2 兩單位確認無 誤後,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抵銷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A1 單位 500
貸:其他應收款——A2 單位 500
例:B 單位有 2 個所屬單位 B1、B2 單位。B1 單位會計報表 “應收賬款”明細信息顯示,應收 B2 單位款項 100 萬元,假設 該單位按照賬齡分析法對此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 10 萬元,年 末應收賬款淨額為 90 萬元。B2 單位會計報表“應付賬款”明 細信息顯示,應付 B1 單位款項 100 萬元。B 單位經與 B1、B2 兩單位確認無誤後,第一年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抵銷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B1 單位 100
貸:應收賬款——B2 單位 100
借:應收賬款淨額——壞賬準備 10
貸:其他費用 10
第二年,B1 單位對該應收賬款補提 5 萬元的壞賬準備,年 末應收賬款淨額為 85 萬元。第二年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抵銷 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B1 單位 100
貸:應收賬款——B2 單位 100
借:應收賬款淨額——壞賬準備 15
貸:其他費用 5
累計盈餘 10
第三年,B1 單位收回該應收賬款 50 萬元,沖減 8 萬元的壞賬準備,年末應收賬款淨額為 43 萬元。第三年編制合併財務 報表時,抵銷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B1 單位 50
貸:應收賬款——B2 單位 50
借:應收賬款淨額——壞賬準備 7
貸:其他費用 -8
累計盈餘 15 2.抵銷政府部門內部收入費用事項。
對經確認的內部收入費用事項,應編制抵銷分錄:
(1)“上級補助收入”與“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之間存 在抵銷關係,抵銷分錄為:借記“上級補助收入”,貸記“對 附屬單位補助費用”。
(2)“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行政單位 使用)與“上繳上級費用”之間存在抵銷關係,抵銷分錄為: 借 記 “ 附 屬 單 位 上 繳 收 入 ” 、 其 他 收 入 ” ( 行 政 單位 使 用),貸記“上繳上級費用”。
(3)“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經營收 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中屬於來自本部門內部單 位 的 部 分 與 “ 業 務 活 動 費 用 ( 商 品 和 服 務 費 用 、 其 他 費 用)”、“單位管理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其他費用)”、 “經營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其他費用)”、“其他費用” 中屬於支付給本部門內部單位的部分存在抵銷關係,抵銷分錄 為:借記“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經營收 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貸記“業務活動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其他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商品和 服務費用、其他費用)”、“經營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其 他費用)”、“其他費用”。對涉及增值稅的應稅業務,按扣 除增值稅後的淨額抵銷。
例:A 單位有 2 個所屬單位 A1、A2 單位。A1 單位會計報表 “事業收入”明細信息顯示,A1 單位收到來自 A2 單位款項為113 萬元,A2 單位會計報表“業務活動費用(商品和服務費 用)”明細信息顯示,A2 單位支付給 A1 單位款項 113 萬元。A 單位經與 A1、A2 兩單位確認無誤後,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 抵銷分錄如下:
借:事業收入——A2 單位 113
貸 : 業 務 活 動 費 用 ( 商 品 和 服 務 費 用 )——A1 單 位 113
例: B 單位有 2 個所屬單位 B1、B2 單位,B1 單位收到來自 B2 單位款項 100 萬元,增值稅 13 萬元,B2 單位支付 B1 單位款 項 113 萬元,B 單位經與 B1、B2 兩單位確認無誤後,在編制合 並會計報表時,抵銷分錄如下:
借:事業收入——B2 單位 100
貸 : 業 務 活 動 費 用 ( 商 品 和 服 務 費 用 )——B1 單 位 100
3.政府部門內部特殊情況抵銷事項。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4 號》增加政府部門內部
特殊情況抵銷事項。在各單位充分對賬、會計處理正確的前提 下,部門合併主體對於按照規定未能進行抵銷處理,且不屬於 規定的不抵銷事項,可以直接按照內部業務或事項的金額編制 抵銷分錄:借記有關應付及預收、收入項目,貸記有關應收及 預付、費用項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累計盈餘。
對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最終會影響淨資產總額,應按照所有
調整分錄匯總計算調整額(收入調增額-收入調減額-費用調增 額+費用調減額)。如果調整額為正數,調增“累計盈餘”;如 果調整額為負數,則調減“累計盈餘”。
(三)生成合併會計報表。
將抵銷分錄中相關數據填入抵銷工作底表(附 3),根據 抵銷工作底表“合計”欄數據,對匯總後的資產負債表、收入 費用表相關項目進行抵銷,生成合併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 表。
第三節 會計報表附註編制
第十一條 附註是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項目所作的進一步 說明,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附註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礎。政府部門會計報表以權責發生 制為基礎編制。
(二)遵循相關制度規定的聲明。政府部門應當聲明編制的會計報表符合政府會計準則、相關會計制度和財務報告編制 規定的要求,如實反映政府部門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等有關 信息。
(三)合併範圍。合併會計報表應披露其包含的主體範圍,具體包括所屬單位的名稱、性質(如:行政單位、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實有人員數等基本信息。與上年相比,合併 範圍發生變化的應詳細說明變動情況。
(四)重要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情況。對本年發生的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應說明變更的內容和原因,受其 重要影響的報表項目名稱和金額,以及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 計變更開始適用的時點。
(五)會計報表重要項目明細信息及說明。單位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和收入費用表項目列示順序,採用數字和文字描述 相結合的方法披露重要項目的明細信息,便於報表信息使用者 更好地理解報表信息。報表重要項目明細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 報表(附 1 中附表 1-28):
1.貨幣資金明細表;
2.應收票據明細表;
3.應收賬款淨額明細表;
4.預付賬款明細表;
5.其他應收款淨額明細表;
6.長期投資及投資收益明細表;
7.固定資產明細表;
8.在建工程明細表;
9.無形資產明細表;
10.公共基礎設施明細表;
11.政府儲備物資明細表;
12.保障性住房明細表;
13.應付票據明細表;
14.應付賬款明細表;
15.預收賬款明細表;
16.其他應付款明細表;
17.長期借款明細表;
18.長期應付款明細表;
19.事業收入明細表;
20.經營收入明細表;
21.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明細表;
22.租金收入明細表;
23.其他收入明細表;
24.業務活動費用明細表;
25.單位管理費用明細表;
26.經營費用明細表;
27.商品和服務費用明細表;
28.其他費用明細表。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1.資產負債表日後重大事項。
2.重要或有事項說明。逐筆披露政府部門或有事項的事由 和金額,如擔保事項、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等,若無法預計金 額應說明理由。
3.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 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
4.使用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公 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資產的記賬主體、賬面價值、使用 情況、收益情況及累計使用債券資金金額。
5.使用其他債務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公共基 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情況、收益情況 及債務償還情況。
6.重要資產置換、無償調入(出)、捐入(出)、報廢、 重大毀損等情況的說明。
7.對於政府部門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 障性住房、自然資源資產等重要資產,披露種類和實物量等相 關信息。
8.《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4 號》中規定的特殊情況抵 銷事項的報表項目及金額(由一級部門合併主體說明)。
9.政府會計具體準則中要求附註披露的其他內容,以及其 他未在報表中列示,但對政府部門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 項。
10.資產負債表項目年初數調整情況。
第四章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
第一節 內容構成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財務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部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結合政府部門職能、工作任務、相關政策要求等,說明政
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計畫及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政府部門財務狀況分析。
1.分析政府部門資產總額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政府部門 貨幣資金、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資產項目的結構特點和變化 情況;其他資產/總資產若高於 10%、貨幣資金/總資產若高於 25%,需單獨分析。
2.分析政府部門負債總額變化情況及原因;結合短期借 款、長期借款等重點負債項目的增減變化情況,分析政府部門 債務規模和債務結構等;其他負債/總負債若高於 10%、應繳財 政款若有餘額,需單獨分析。
3.運用資產負債率、現金比率、流動比率等指標,分析政 府部門財務狀況。
(三)政府部門運行情況分析。
1.分析政府部門收入總額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政府部門 收入結構及來源分布、重點收入項目的比重和變化趨勢,以及
經濟形勢、相關財政政策等對政府部門收入變動的影響等;其 他收入/總收入若高於 10%,需單獨分析。
2.分析政府部門費用總額變化情況及原因;分析政府部門 費用規模、構成及變化情況,特別是政府部門控制行政成本的 政策、投融資情況及對費用變動的影響等;其他費用/總費用若 高於 10%,需單獨分析。
3.運用政府部門的收入費用率等指標,分析政府部門收入 與費用的比例情況。
(四)政府部門財務管理情況。
從部門預算管理、內控管理、資產管理、績效管理、人才 隊伍建設等方面反映部門加強財務管理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 效。
第二節 分析方法和指標
第十三條 政府部門可採取比率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結構 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方法進行財務分析。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進行財務分析可參考使用以下指標:
分析指標表
序號
指標名稱
公式
指標說明
1
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反映政府部門償付全部債務 本息能力的基本指標。
2
現金比率
(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 度)/流動負債
反映政府部門利用現金及現 金等價物償還短期債務的能 力。
分析指標表
序號
指標名稱
公式
指標說明
3
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反映政府部門流動資產用於 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
4
固定資產成新率
固定資產淨值/固定資產原 值
反映政府部門固定資產的持 續服務能力。
5
公共基礎設施成新 率
公共基礎設施淨值/公共基 礎設施原值
反映公共基礎設施的持續服 務能力。
6
保障性住房成新率
保障性住房淨值/保障性住 房原值
反映政府部門保障性住房的 持續服務能力。
7
收入費用率
年度總費用/年度總收入
反映政府部門收入與費用的 比例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南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財政部於2019 年印發的《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財庫〔2019〕5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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