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是人類社會最廣泛的現象之一。在人類社會漫長的進化過程中,組織始終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離開了組織,就沒有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本書從法學角度對我國的非政府公共組織進行了實證與比較研究。 本叢書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研究課題"我國城市非政府公共行政發展問題研究"的最終成果之一。該課題的最終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與研究報告兩部分,大致分工是:著作側重於巨觀性基礎性研究,研究報告則是一份簡要的對策性發展報告。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我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於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於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人社會團體的範疇。但在我國,一般不講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法律實證和比較分析的視角
- 出版社:山東人民出版社
- 頁數:338頁
- 開本:32, 32開
- 定價:19.00
- 作者:任進
- 出版日期:2003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209032819
- 品牌:北京風華印象圖書銷售中心
內容簡介
本叢書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研究課題"我國城市非政府公共行政發展問題研究"的最終成果之一。該課題的最終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與研究報告兩部分,大致分工是:著作側重於巨觀性基礎性研究,研究報告則是一份簡要的對策性發展報告。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我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於我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於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人社會團體的範疇。但在我國,一般不講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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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化是一個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趨勢。具體到各個國家,現代化可以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也可以是一個自覺選擇的過程。
我國的現代化進程肇始於國門被列強的堅船利炮打開、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晚清時代。在異質文明重力打壓與強烈示範下,延續了幾千年的文明被迫中斷了它遲緩、穩定、田園詩般的自然演進過程,被迫在“生存還是毀滅”的抉擇中開始一種新的歷史發展進程。從形式上、從特定歷史事件看,中國的現代化似乎是由外部世界強加給我們的,但從本質上、從一個長的歷史發展線索看,中國的現代化卻是一個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民族面對危機、不甘毀滅、勇於挑戰、救亡圖存的自覺選擇的過程,儘管自覺、選擇經歷了漫長、艱難、苦痛的心路歷程,經歷了無數曲折、失敗、血與火的洗禮。
迄今,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大體經歷了維新、革命、改革三個階段。維新在政治上失敗了,但第一批“睜眼看世界”的人畢竟為後人留下“西學東漸”、“洋務運動”、“公車上書”、最初的近代工廠、一批新式商人與產業工人等一系列物質的、文化的乃至政治的遺產。這些遺產為後兩個階段的現代化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條件。
革命是20世紀大部分時間現代化的旗幟。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共和國,共和的觀念深入人心,“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人民從此站立起來了。革命的勝利引發了對革命的功能、意義、作用的極度頌揚與無限崇拜,“不斷革命”、“繼續革命”等成了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主流話語,匯集在“革命”旗幟下的各種形式的政治運動、政治鬥爭成了社會活動的中心,政治領域的各種革命占據了這一時代人們的大部分智力、精力,直到1976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
改革從20世紀70年代末走上歷史舞台,並成為中國現代化新的主題。改革被定位為“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激烈的政治革命,不是大規模的民眾運動,因而是溫和的、漸進的;改革並非一開始就目標清晰,而帶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點,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與社會的發展,不斷明確改革的方向,調整改革的任務,豐富改革的內涵,因而具有鮮明的實踐理性;改革以經濟始發,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但又不限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對外開放等領域也伴隨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與經濟的迅速發展不斷發生著變革,因而改革是全方位;整體性的。
改革促進了中國經濟的極大發展,1978—2001年我國的經濟年均增長率為9.4%,是世界上經濟增速最快的國家。但改革的價值絕不僅僅限於經濟成長。從某種意義上說,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改革最重要的貢獻是初步實現了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由以政治權威、計畫體制總攬全部社會事務、支配所有社會資源的“強國家、弱社會”或“國家主義”的“總體性社會”,開始向國家、市場、社會三元分立格局轉化。在政府職能收縮、計畫體制解體過程中,首先經濟領域從政府的絕對控制下逐漸獨立出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得到肯定。其後,以各類學會、行業協會、俱樂部、慈善組織、志願者協會等組成的社會組織(公民社會)興起並不斷壯大,與國家、市場並立的“第三域”初現端倪。國家(政治)、市場(經濟)、公民社會三元結構的初步形成意味著社會權力格局的調整,意味著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的政治向應有位置回歸,而經濟、社會獲得了“自治”並不斷強化其功能,意味著資源由單一的計畫分配轉向國家機制、市場機制、社會機制三種機制共同配置資源、分別供給各類物品與服務,意味著中國初步的現代轉型。 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是中國歷史最重要的社會變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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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導論
一、組織的構成
二、行政組織的含義
三、行政組織法的含義和研究範圍
四、現代行政組織法的發展趨勢
上篇 中國政府組織
第1章 中國政府組織概述
第1節 政府與政府組織
第2節 中國政府組織與政府組織法
第3節 中國政府組織立法及其完善
第2章 中央政府組織
第1節 國務院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
第2節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和職權
第3節 國務院行政機構
第3章 地方政府組織
第1節 地方政府概述
第2節 中國地方政府制度
第3節 中國普通地方政府組織
第4節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組織
第5節 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
第4章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
第1節 政府組織間相互關係概述
第2節 國家結構形式與地方分權
第3節 與地方有關的中央政府組織結構
第4節 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
第5節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合作
第6節 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科學化、法治化
第5章 公務員
第1節 公務員的概念、範圍和分類
第2節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和基本內容
第3節 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和公務員法的制定
下篇 中國非政府組織
第6章 中國非政府組織概述
第1節 中國非政府組織的概念、特徵、界定和範圍
第2節 中國非政府組織的職能和法律地位
第3節 中國非政府組織產生及其特點、意義和發展展望
第7章 社會團體
第1節 社會團體概述
第2節 社會團體與政府的關係
第3節 社會團體與社會成員的關係
第4節 基金會法律制度
第5節 社會團體立法及其完善
第8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1節 民辦非企業單位概述
第2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
第3節 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制度建設
第4節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5節 民辦非企業單位立法的健全和完善
第9章 事業單位
第1節 事業單位概述
第2節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第3節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第4節 事業單位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第5節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及事業單位立法
附:主要參考書目
文摘
建國初期,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政務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和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政務委員得兼任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各部部長。
1954年憲法取消了政務委員,規定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組成。與建國初期政務院的組成人員比較可見,除不設政務委員外,還把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也列為國務院組成人員。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取消了秘書長一職,國務院組成人員不再包括秘書長。1982年3月8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和1982年憲法規定增設國務委員,1982年憲法並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關於秘書長作為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規定,還增設了審計長一職。
根據1982憲法,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務主席任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可任免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國務委員的職位相當於國務院副總理級,是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①國務委員受總理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2節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和職權
一、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建國初期的政務院從總體上看,屬於集體討論、決定和集體負責的領導體制,並主要通過召開政務會議形式行使職權,開展領導工作。但政務院也略具有首長制的因素,如政務院總理主持政務院全院事宜,副總理和秘書長協助總理執行職務;總理負責召集政務會議,單獨簽署或由總理簽署並由有關各委員會、部、會、院、署、行首長副署有關決議和命令。按照1954年憲法和1954年《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也實行集體討論和決定、集體負責的領導體制,如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發布的決議和命令,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委會議通過。但國務院帶有較多首長制的因素,如憲法規定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總理主持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的人選等。1975年憲法未對國務院領導體製作出規定,實踐中多受黨中央的直接領導和干預。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如規定總理主持國務院工作,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等,但實際上主要實行集體負責制。
根據1982年憲法和1982年《國務院組織法》的明確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總理負責制表現為:(1)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命。基於國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國家主席的提名和任命程式意味著總理受命於國家組織政府,並承擔綜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職責;(2)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命;(3)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會協助總理工作,國務委員受總理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4)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5)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部長、委員會主任負責制表現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的同時,還實行一定形式的會議制度。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況下,把革命委員會這種不合法酌形式加以確認,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並報上級國家機關審查批准。憲法並規定,在地區一級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從而改變了專員公署作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性質。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四)三中全會以後至今的地方政府機構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若干規定的決議》,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同時規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區設立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從而恢復了地區的原有性質。並規定在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除了將1954年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外,重要的修改、補充有:(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即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行政首長也包括進人民政府,他們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經國務院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而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及副職的產生不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而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並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各地意見和實際需要,1982年12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地方組織法作了修改:(1)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3)將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的任免,由1979年地方組織法規定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經國務院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改為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等等。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1982年地方組織法作了修改,將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的任免,由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由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改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的人民政府備案”;等等。
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第二次修改,其中對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國家機構任期作了改變,由3年改為5年。
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1986年地方組織法作了修改,如在1979年以來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
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中增加了“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措辭。等等。
經過對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上述修改,中國地方政府機構逐漸走向完善。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地位、任期、組成、領導體制和職權
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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