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問題研究

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問題研究

《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問題研究》是2014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信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問題研究
  • 作者:徐信貴
  • 出版時間:2014年3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4 頁
  • ISBN:9787511859082
  • 定價:3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當前,“改革與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已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實現食品安問題的有效治理,政府在風險規制上應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種消費安全的預警監管方式,科學、合理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能夠起到風險預防與阻截作用。規範與完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對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切實維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種新型行政行為,現代意義上的公共警告源於20世紀80年代的德國,隨著公法學的不斷發展以及風險社會的到來,作為風險應對手段的公共警告逐漸成為公法學界的一個研究熱點。
20世紀初,歐陸國家的行政任務與法治國家相結合,形成了社會法治國家。自由法治國行政向社會法治國行政轉變為公共警告提供了生長空間。公共服務理論是公共警告的理論之源,正是公共服務理論的發展,特別是“生存照顧”理念的出現促使許多政府開始使用非權力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公共警告來規制和預防風險。另外,風險偵測技術和信息傳播技術的日益發達為政府公共警告的興起提供了技術支撐。
廣義上的政府公共警告是指政府性組織向其權力轄區內之社會大眾公開發布其所掌握的可能對人們造成較大危害的行為、商品、事件等信息,以促使人們產生警覺心理的行為總稱。本書以消費領域的政府公共警告為研究對象,主要探討狹義上的公共警告,即政府性組織針對消費風險向其轄區的人民發布的公共警告。
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屬性上具有複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體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為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實行為,還有的可能是準行政行為。就一特定消費安全風險警示而言,其性質亦可能會因警示信息客群對象之對立性差別(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而呈現不同態樣。
政府公共警告的實際運行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準確性原則、及時性原則、行政應急原則等法律原則之要求。政府公共警告以政府應急權、政府信息權以及行政裁量權為權力依託,以主體合法性、許可權合法性、內容合法性、程式合法性為其合法性要素,以“危險性”作為啟動政府公共警告的事實要素。政府性組織在公共警告決策中存有判斷餘地。但是,政府性組織的公共警告決策裁量範圍可能因特定緣由而發生縮減。
目前,我國尚未有關於公共警告的專門法律,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據散見於各層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中。政府公共警告與警告處罰、應急預案、媒體曝光等存在重大區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公共警告是一種特別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但在風險社會,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制度獨立之價值與必要。
政府公共警告作為一種新興的公共治理手段,在我國的消費領域中亦有實踐,但存在政府公共警告信息緩滯、制度化程度不高、信息外擴能力有限、發布主體混亂、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機制等缺陷。目前,世界上有的國家和地區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較具代表性的有德國的公共警告制度、美國的消費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日本的消費危害情報制度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消費警訊制度。深入了解這些典型制度,對完善我國消費危害預防型公共治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雖有消費公共警告制度的建設嘗試,但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政府公共警告制度尚未真正確立。建構該制度必須要明確公共警告的制度宗旨,探求符合我國國情的公共警告制度構建模式和機構架設,建設公共警告制度的核心繫統——風險信息系統;在立法層面上規範政府公共警告行為,加強政府公共警告法制的統一性,制定合理的政府公共警告主體條款,明確政府公共警告的排除範圍。此外,還要加強對政府公共警告的司法控制,對相關主體所實施的公共警告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明確相關主體在履行公共警告職能過程的法律責任。政府公共警告侵害營業自由的司法判斷過程,可適當借鑑德國的基本權三階審查模式,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三階審查模型。

圖書目錄

第一章緒論/
一、風險社會與法律人的擔當/
二、兩個關鍵概念說明/
第二章風險社會中的政府公共警告/
第一節政府公共警告是當代公法學的
一個新課題/
一、國外研究現狀/
二、國內研究現狀/
三、研究現狀簡評/
第二節政府公共警告的生成邏輯/
一、政府公共警告成長的理念空間與
理論土壤/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時代籲求/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技術支撐/
第三章政府公共警告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闡釋/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概念分析/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特徵/
三、政府公共警告行為的法律屬性/
四、政府公共警告的分類/
第二節政府公共警告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公共警告與合法行政原則/
二、政府公共警告與比例原則/
三、政府公共警告與準確性原則/
四、政府公共警告與及時性原則/
五、政府公共警告與行政應急原則/
六、政府公共警告與公私協作、社會監督原則/
第三節政府公共警告的權力構造與合法性要素/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權力依託/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合法性要素/
第四節政府公共警告的“危險性”要素界說/
一、商品或服務危險性之界定/
二、商品或服務危險性的兩種態樣:瑕疵與缺陷/
三、危險性評估的延伸性思考/
第五節政府公共警告的決策裁量/
一、政府公共警告決策的程式性要求/
二、政府公共警告決策的判斷餘地與裁量縮減/
第四章我國政府公共警告的現況檢視/
第一節法制現狀:我國現行法律關於政府公共警告的
規定/
一、《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相關規定/
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
三、《產品質量法》中的相關規定/
四、《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制度坐標:政府公共警告在現制下的定位/
一、政府公共警告與行政處罰中的警告/
二、政府公共警告與應急預案制度/
三、政府公共警告與媒體曝光/
四、政府公共警告與行政指導/
五、政府公共警告與政府信息公開/
第三節實證分析:政府公共警告在我國的具體實踐/
一、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消費警示制度及其實踐/
二、全國各地工商部門消費警示制度建設/
三、從個案看消費警示的實踐效果/
第四節存在問題:我國政府公共警告的缺陷分析/
一、“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府公共警告/
二、電子政務背景下的警示效果受限性/
三、“魚目混雜”的發布主體/
四、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機制/
第五章政府公共警告的典型制度考察/
第一節德國的公共警告制度/
一、預防原則是公共警告的理論之源/
二、德國公共警告制度的法制基礎/
三、德國公共警告的外在形式與制度運行/
四、德國公共警告制度的經驗與啟示/
第二節美國的消費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一、消費危害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制基礎/
二、信息公開披露的支撐機制/
三、消費安全信息披露的實證分析/
四、消費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經驗與啟示/
第三節日本的消費危害情報制度/
一、日本消費危害情報制度構建之社會背景/
二、日本消費危害情報制度創設的法制鋪陳/
三、日本消費危害情報制度之內容/
四、日本危害預防公共治理的具體實踐:數據與個案觀察/
五、日本消費危害情報制度的特點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節我國台灣地區的消費警訊制度/
一、台灣地區消費警訊制度構建之規範性依據/
二、台灣地區消費警訊機制的發展歷程/
三、台灣地區消費警訊制度的具體運行/
四、台灣地區消費警訊制度對大陸地區的啟示/
第六章我國政府公共警告的妥適化徑路/
第一節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巨觀構建/
一、政府公共警告制度之宗旨/
二、我國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協調機制與機構架設/
三、建設政府公共警告制度的信息系統/
第二節政府公共警告的立法完善/
一、政府公共警告的法制統一/
二、政府公共警告的主體條款/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排除範圍/
第三節政府公共警告的司法監督/
一、政府公共警告司法監督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二、政府公共警告司法監督之困境/
三、政府公共警告的可訴性/
第四節政府公共警告“不作為”與“作為”之賠償責任/
一、行政不作為下的賠償責任分析/
二、行政作為下的賠償責任分析/
第五節基本權利保障視域下政府公共警告三階審查
模式/
一、基本權利的認知及其引申/
二、營業自由的基本權利屬性/
三、政府公共警告對營業自由的侵害/
四、德國的基本權三階審查模式/
五、三階審查模式之中國轉承——“砒霜門”事件的虛擬審查/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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