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是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樊長春。
基本介紹
- 書名:政府信息公開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
- 作者:樊長春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5月
- 頁數:186 頁
- 定價:4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0803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由三個部分構成:第yi部分為訴訟指引,全面細緻地介紹政府信息公開糾紛各個環節的要點和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二部分為實務問題解答,通過歸納、提煉司法實踐中政府信息公開糾紛案件常見的問題,進行簡要解答,並輔之以經典案例,配之有經驗法官的精煉分析和法律依據指引。能使讀者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第三部分為法律法規部分,該部分彙編了zui新適用的現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地方性司法檔案。本書內容幾乎覆蓋了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糾紛中常見或者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內容,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上編訴訟指引
第一章概述
第一節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特徵及分類
第二節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及主要程式設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程式設定
第三節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的幾種不同解決方式
二、三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劣勢對比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複議程式
第一節行政複議的提起
一、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機關
四、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五、行政複議申請提出
第二節行政複議的受理和管轄
一、行政複議的受理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程式
第一節行政訴訟中的起訴
一、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受案範圍
三、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訴前準備
第二節行政訴訟的受理和管轄
一、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管轄
第三節委託訴訟代理人
一、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在代理制度上的變化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
第四節審理和抗訴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二、答辯狀的寫法
三、開庭前的準備
四、申請迴避
五、舉證與質證
六、庭審過程
七、抗訴
中編實務解答
第一章政府信息的範圍
1.內部信息的判斷標準
2.政府信息公開中過程性信息的判斷
3.過程性信息可以不公開,徵詢公眾意見的重大決策草案應主動公開
4.行政機關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形成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與受理
1.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否具有生產、生活、科研需要作出說明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舉證、說明
2.相對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代為製作申請表時應引導申請人準確表述申請內容
3.行政機關須甄別以政府信息形式提出申請的實質內容
4.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請不能作為信訪件處理
5.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與信訪之辨析
6.行政機關不應以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為由對抗行政相對人
7.如何判斷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是否構成重複申請
8.行政機關應準確判斷申請人前後兩次申請內容是否一致
9.行政機關應經過補正程式明確申請人意思表達而非徑直代替申請人作出判斷
10.補正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11.合理的補正期限不應包括文書送達時間
12.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補正後的內容處理申請
13.行政機關在要求申請人補正前應提供必要的諮詢和指導
14.申請人申請內容指向多個信息時應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要求予以補正明確
15.申請人不補正致不能明確申請內容的,應作出駁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
16.申請人不應要求行政機關公開需要行政機關製作、蒐集或者匯總、分析、加工的信息
第三章公開義務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範圍
1.以現行法律規範等為依據判斷政府信息是否屬於行政機關公開許可權範圍
2.非本機關公開職責許可權範圍的認定及有權機關的告知
3.涉及多部門信息的處理——在決定公開前需徵詢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4.關於非本機關公開職權範圍與信息不存在的關係
5.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參與招投標不具有公開義務
6.關於和房地產登記資料信息查閱競合的處理
7.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許可權的例外情況
第四章涉及國家秘密、“三安全一穩定”政府信息的公開
1.“三安全一穩定”的判斷
2.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應以其是否已按規定確定密級來判斷
第五章涉第三方權益的政府信息公開
1.申請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的處理方式
2.對部分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進行區分處理
3.推斷第三方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應以其知曉行政機關意見徵詢單的內容為前提
4.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在特定條件下可不徵詢權利人意見而直接決定不予公開
5.申請人申請多項內容需徵詢第三人意見的,徵詢內容應逐項、全面
6.行政機關對相關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定性為商業秘密須進行甄別
第六章答覆與政府信息的提供
1.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應當與政府信息公開保持一致
2.關於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全面審查義務
3.行政機關應針對申請人申請內容作出明確答覆,不應讓申請人自行判斷信息有無
4.關於一個申請涉及多個申請內容申請人申請多項內容,行政機關處理程式或答覆形式不一的,應逐項、分別出具答覆書
5.延期告知應單獨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6.行政機關應仔細甄別申請人補正內容並作出相應答覆
7.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8.法院依法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並要求重作,行政機關應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9.已正式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政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查閱,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移交的情況
10.行政機關提供給申請人的信息應該準確、完整
第七章其他
1.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具體界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應先向該機關提出申請,不服方可起訴
3.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作出的授益性政府信息公開答覆不具有訴的利益
4.關於黨政混合信息的處理——黨務信息的公開需經黨委組織部門許可
5.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適當費用
下編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8月13日)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4月29日)
5.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