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工作規則》是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工作規則
- 頒布單位: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
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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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推進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法制群團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全國政協、四川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就全縣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政協委員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三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及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決議、決定,加強調研,關注民生,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要積極參加法制群團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建言獻策。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及中共平昌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增強委員的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
(二)對全縣性的重要規章制度、重大決策等草案進行協商,做好徵求意見工作。
(三)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全縣性的重要規章制度、重大決策等實施情況和法制群團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和視察,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實行民主監督。
(四)加強與對口聯繫部門的經常性聯繫,積極開展對口協商。
(五)加強與工商聯、人民團體的溝通,反映社情民意,對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六)與縣委、縣人大、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規範的對口聯繫制度,加強工作協作。
(七)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為委員知情出力、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八)完成縣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和主席、分管副主席交辦的各項任務,向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九)保持與省、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的聯繫,配合其工作,完成有關的工作任務。
(十)保持與各縣、區政協法制群團委員會的聯繫。
(十一)定期召開法制群團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
第五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二)審定主任會議認為應當提交全體會議審議的視察報告、調研報告以及以法制群團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
(三)討論決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法制群團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
(三)審定調研、視察報告。
(四)決定各項活動方案。
(五)決定召開全體會議事宜。
(六)聘請本委員會顧問和吸收特邀委員。
(七)對其它需要主任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是在政協平昌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
第八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由主任主持工作,也可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四章 會 議
第九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一年舉行一至二次。議題由主任或主任會議確定。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
第十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和顧問組成,一般一月舉行一次,議題由主任確定。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主任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十一條 對口協商會議和情況通報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需要,邀請縣政協領導、其他專委會和群團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十二條 就某項問題舉行的專題座談會,由主任、副主任、顧問和委員參加,可邀請特邀委員或其他專門人員參加,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重大問題提交主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法制群團委員會一般每年組織1-2次調研活動和視察活動。調研、視察題目一般由主任會議或主任確定。
第十五條 調研、視察形成的建議和報告,應經主任會議討論後送主席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 調研報告和建議以法制群團委員會檔案形式報送有關方面或部門的,由分管副主席簽發;以縣政協辦公室檔案形式報送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的,由秘書長簽發;以政協平昌縣委員會檔案形式報送縣委、縣政府的,提交縣政協主席會議討論審議,由分管副主席簽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法制群團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