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務院關於荊江分洪工程的規定
- 發布單位:政務院
- 發布日期:1952-03-31
- 生效日期:1952-03-3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政務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2-03-31
【生效日期】1952-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2-03-31
【生效日期】1952-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政務院關於荊江分洪工程的規定
(一九五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長江中游荊江段由於河道狹窄淤墊,下游彎曲,不能承泄大量洪水,且堤身高出地面十數公尺,每當汛期,洪峰逼臨,險工迭出,時有潰決的危險。如一旦潰決,不僅江漢廣大平原遭受淹沒,並將影響長江通航,且在短期內難以堵口善後。不決,則以長江水位抬高,由四口(松滋、太平、藕池、調弦)注入洞庭湖的水量勢必增多,濱湖多數堤垸必遭潰決。為保障兩湖千百萬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起見,在長江治本工程未完成以前,加固荊江大堤並在南岸開闢分洪區乃是當前急迫需要的措施。
荊江分洪工程完成以後,如長江發生異常洪水需要分洪時,既可減輕洪水對荊江大堤的威脅,並可減少四口注入洞庭湖的洪量;同時,做好分洪區工程又能保障濱湖區不因分洪而受危害。這一措施對湖北、湖南人民都是有利的。為此,本院特作下列規定:
荊江分洪工程完成以後,如長江發生異常洪水需要分洪時,既可減輕洪水對荊江大堤的威脅,並可減少四口注入洞庭湖的洪量;同時,做好分洪區工程又能保障濱湖區不因分洪而受危害。這一措施對湖北、湖南人民都是有利的。為此,本院特作下列規定:
一、一九五二年仍以鞏固荊江大堤為重點,必須大力加強,保證不致潰決,其所需經費可酌予增加 。具體施工計畫及預算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省人民政
府擬訂 ,限期完成。
府擬訂 ,限期完成。
二、一九五二年汛前應保證完成南岸分洪區圍堤及節制閘、進洪閘等工程,並切實加強工程質量。其所需人力,應由湖北、湖南和部隊分別負擔。
三、一九五二年不擬分洪。如萬一長江發生異常洪水威脅荊江大堤的最後安全,在荊江分洪工程業已完成的條件下, 可以考慮分洪, 但必須由中南軍政委員會報請政務院批准。
四、湖北省分洪區移民工作應於汛前完成。
五、關於長江北岸的蓄洪問題,應即組織察勘測量工作,並與其他治本計畫加以比較研究後再行確定。
六、為勝利完成一九五二年荊江分洪各主要工程,應由中南軍政委員會負責組成一強有力的荊江分洪委員會和分洪工程指揮機構,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湖南、湖北兩省人民政府及參加工程的部隊派人參加,並由中南軍政委員會指派得力幹部任正副主任。工程指揮機構的行政與技術人員由各有關單位調配。
上述各項工程,因時間緊迫必須抓緊時機進行周密的準備工作,並保證按期完成。至於人力、器材、運輸及技術等方面,如中南力量不足時,得提出具體計畫,速報請政務院予以解決。
上述各項工程,因時間緊迫必須抓緊時機進行周密的準備工作,並保證按期完成。至於人力、器材、運輸及技術等方面,如中南力量不足時,得提出具體計畫,速報請政務院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