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指示

(一九五0年二月十六日政務院第二十次政務會議通過 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中國人民正在堅決進行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的鬥爭,並從事於艱巨的建設工作,而國內外敵人則千方百計對我加以偵察破壞。為使國家不遭受破壞與損失,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 ,均有保守國家機密的責任。為此,除制定國家保密法律加行公布外 ,特發布本指示:


一、保守國家機密主要範圍如下:
(一)有關國家軍事、外交、財政經濟等方面不應公開之事項。
(二)國家各種措施之未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布之事項。
(三)各級政府認為應保守秘密之事項。
二、為保守國家機密,各級政府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有關機密的文電、資料等應由機要秘書,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負保管全責。
(二)閱讀機密文電、資料等人員,應嚴格限制。
(三)各機關發出之機密檔案,應標誌“機密”字樣,凡有此種標誌之檔案應徑送交機要人員負責辦理,其他人員不得拆封。
(四)建立會議保密制度:對參加會議人員,須審慎鑑別;檔案分發應編號,必要時得隨時收回。
(五)工作人員的任用與介紹, 應慎重: 除介紹人負責外,部門首長應經常加以考察;倘發現不可靠的分子應迅速予以處理。其掌管機密部分人員,如有泄露機密行為,首長亦應負責。
三、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個人方面的保密,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各機關擔任記錄、抄寫、印刷、蓋印等工作人員,應特別注意保守秘密的良好習慣,不得泄露。
(二)不是自己應知道的事,不應問。
(三)對別人不應知道的事,不應說。
(四)互相監督防止泄露機密,倘發現別人泄露機密,應自動設法補救,並迅速報告上級。
四、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如有下列泄露國家機密行為,使國家或人民遭受破壞或損失者,或有遭受破壞或損失之虞者,應分別輕重予以懲處:
(一)出賣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二)故意泄露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三)出賣機密材料或機密訊息於國內外奸商者。
(四)利用機密訊息,自行投機取利者。
(五)因疏忽而泄露機密或遺失機密材料者。
五、各級政府如發現工作人員不善保守國家機密,或有泄露國家機密行為時,應分別輕重作如下之處理:
(一)批評教育與行政處分。
(二)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者,應以背叛祖國反革命論罪。
各機關作上列之處理時,應斟酌情形報告上級機關和同級之人民監察機關。
六、各級政府應嚴格遵守指示之規定,教育幹部,並在工作中檢查其是否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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