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加強對中國銀行領導監督的命令》是1950年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政務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0-03-22
【生效日期】1950-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0-03-22
【生效日期】1950-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政務院關於加強對中國銀行領導監督的命令
(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查中國銀行之股權,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國家投資占三分之二,為公私合營的銀行。現在全國業已解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早經建立,該行之國家投資,自應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為加強人民政府對該行的領導和監督, 特指定南漢宸、曹菊如、馬寅初、胡景雲、沙千里、章漢夫、章乃器、王紹鏊、龔飲冰、冀朝鼎、詹武、孫曉? 、鄭鐵如等十三人為該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陳嘉庚、司徒美堂、許滌新、李世璋等五人為官股監事。
中國銀行原有之商股董監事,除戰爭罪犯外,均繼續有效。該行應於短期內,迅速召集董事會議,以推動業務之開展。
中國銀行原有之商股董監事,除戰爭罪犯外,均繼續有效。該行應於短期內,迅速召集董事會議,以推動業務之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