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藥物的質量控制

1.放射性藥物是核醫學用於患者機體內外放射性示蹤劑的總稱,包括從單純核素及其簡單無機鹽,到通過不同方式標記的複雜生物大分子,如蛋白、抗體等。使用放射性藥物必須按照國家及軍隊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按照三級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制度的管理辦法進行,即按照本單位申領的許可證所允許的工作範圍,分別進行商品化放射藥物的使用、規範放射藥物的標記製備和新型放射性藥物的開發和研製。
2.參加放射性藥物使用、製備的人員,必須是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了解放射藥物的特性,熟練掌握其製備、質控標準及使用方法,並持有國家及軍隊有關部門頒發的崗位工作許可證。直接參加並負責放射性新藥研製、開發者,應是放射化學或放射藥物學專業人員,或相關專業畢業、經過正式訓練、考試合格並經批准從事放射藥物工作的技術人員。
3.用於製備放射性藥物的原料(放射性核素溶液、淋洗液、底物、標記藥盒、溶劑、添加劑等)應選用符合國家藥典或有關標準的要求、經過嚴格質量檢驗合格的正規產品,並注意所用原料失效期等指標。
4.標記、製備和使用放射性藥物應在指定場所、專用設備上進行操作。關於場地和設備的要求,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定放射性藥物製備的條件和要求。
5.操作前應熟悉特定放射性藥物製備的條件(包括對放射活度、放射濃度、反應時間、pH、溫度等的要求),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和步驟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
6.製備完成的放射性藥物在使用前,應參照藥典或有關標準,進行外觀、無菌、無熱原及其他理化性態方面的常規檢測,並進行放射化學純度或標記率檢測。
7.臨床常用標記率檢測方法為薄層層析或上行紙層析法。具體方法為:
(1)選用潔淨的新華濾紙或醋酸纖維薄膜,裁成1cm×10cm,並以鉛筆在每cm處作好標誌。
(2)根據特定放射藥物的具體要求,在反應器(薄膜)或有蓋試管(濾紙)內加入展開劑,加入量以能浸及濾紙或薄膜下端為準。
(3)按無菌操作取少量製備好的放射性藥物,用點樣玻棒或移液器將其點在距濾紙或薄膜一端2cm左右中央處(原點);乾燥後將其放入反應器或試管,使層析紙(膜)下端浸入展開劑(原點不得浸入),靜置10-20min;待展開劑上行達濾紙條長度2/3以上時取出,風乾;並按事先作好的標誌,將其截成1cm長的小條,並標好序號。
(4)用井型Y計數器分別測定裁好的小條,每條計數2次以上,記錄均值。
(5)按特定放射藥物的質控說明,取一定序號小條(參照點,Rf)的放射性計數與濾紙條放射性總計數的比值,代表標記率;以其餘序號小條計數代表未標記的核素。
(6)一般放射性藥物的標記率應大於80%-90%,方可使用。
(7)生物分子(抗體、受體等)的標記率測定,參照專門方法進行,並應另加標記後生物活性的檢測。具體技術參見有關核醫學專著。
8.標記好的放射性藥物須按要求封裝、存放,並在封裝容器外加標籤,註明藥物品名、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濃度、體積、標記時間。
9.記錄每次放射性藥物製備、質控情況,並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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