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運輸、貯存及處置等各個環節在設計和運行中的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 屬性:管理規定
  • 實施:1994-04-01
檔案全文
1、目的 :為了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凡在本公司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廢物包括:
(一)廢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經清潔去污處理後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限值的金屬、 非金屬材料、勞保用品、工具、設備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廢液、廢氣;
(四) 其它放射性廢物。
4、同位素分裝車間對放射性廢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監測工作。
5、將分裝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廢物儲存箱內,不得隨意丟棄;防止或減少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放射性廢物混入非放射性廢物、垃圾中,或將廢放射源混放在各種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傾倒、堆放、貯存、焚燒、掩埋放射性廢物;
(三)擅自轉移或接受放射性廢物;
(四)丟失、棄置廢放射源;
(五)轉讓、收購放射性廢物;
(六)超標準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儀器中配備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等必須按本制度的 規定,向環保局如實申報登記。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閒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8、向環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必須經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監測核准。
9、本制度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放射性廢物,須送河南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存、處置,進行長期監測管理。
10、需要設定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的,應事先到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備案。設定或改變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規定》要求。
11、在暫存場所存放的放射性廢物,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附標記、建立管理檔案,明確專人管理,並採取防止放射性廢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廢物容器及暫存場所,應設定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和標牌。
12、進出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必須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3、發生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並向公司相關部門及領導匯報,在12小時以內向當地環保、衛生、公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任何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 GB 14500-93 1994-04-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運輸、貯存及處置等各個環節在設計和運行中的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於核燃料循環各階段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也適用於同位素生產和套用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其他核設施及實踐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亦應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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