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許可證申請、許可證審批、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 2013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 檔案號:環境保護部令第25號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許可證申請、許可證審批、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許可證申請、許可證審批、法律責任、附則5章27條,...
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營運的單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的資質檔案,並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營運活動。存在問題 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
放射性廢液轉化成的固體廢物的處置 放射性廢液濃縮產物經過固化處理而轉化成的放射性固體廢物,一些國家傾向於採取埋藏的辦法處置,認為這樣能保證安全。依照所含放射性強度的自發熱情況,低水平廢物可直接埋在地溝內。中等水平的則埋藏在...
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的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設施主管部門規定。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為了安全、經濟地進行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而對固體放射性廢物進行的加工過程。包括收集、減容、封裝、貯存和轉運等步驟。固體廢物來源 固體廢物的主要來源有:①鈾的開採和治煉過程產生的廢礦渣、尾礦砂;②鈾加工、核燃料元件製造、反應堆...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防治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運送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准發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試行)。本...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置是2020年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電力名詞。定義 將燃煤電廠產生的固體廢物(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及脫硝的廢棄催化劑等),在利用前或永久性儲存前進行適當處理的技術和措施。出處 《電力名詞》第三版。公布...
第十七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環境監測。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周邊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不...
第七條 對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使用單位對暫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應當送交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貯存單位代管。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強制收貯管理制度。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源)在本...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該檔案頒布旨在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
本條例所稱貯存,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放置於專門建造的設施內進行保管的活動。本條例所稱處置,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最終放置於專門建造的設施內並不再回取的活動。第四條 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
(5)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託運人應當提交材料第二項“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複印件”。(十)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環境保護部令第25號)1.刪去第八條申請領取...
使用單位對暫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應當送交有資質的城市放射性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單位代管,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或者部分終止相關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和國家規定不得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或者貯存,並承擔處置和貯存費用。第二十三條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