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妻書(唐朝的離婚協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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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書,唐朝的離婚協定書。敦煌莫高窟曾出土一批唐代文獻,裡邊保存著不少唐人的"放妻書"(離婚證書)。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放妻書
  • 創作年代:唐代 
  • 別名:放妻協定
作品原文,譯文,起源考證,

作品原文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卺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讎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譯文

你我前世有緣,今世結為夫妻。但我倆前世也許是冤家,所以今世糾纏不清,產生矛盾。你嘮叨抱怨,我反感嫌棄,像貓鼠相互憎惡,如狼羊共處一窩。既然做不到心心相印,夫妻同心,不如各回各家,各過各的生活互不相擾。希望分開之後,你能好好愛護自己,注重梳妝打扮,保持窈窕身材,再嫁如意郎君,生活幸福美滿。我倆從此恩怨一筆勾銷,不再互相怨恨。如此一別兩寬心,各自歡歡喜喜過日子。我願補償給你三年的衣物糧食,幫助你順利過渡,祝你平安長壽。

起源考證

敦煌出土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唐人婦女改嫁的事是比較常見的,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定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很多人都認為敦煌出土的這份“放妻協定”是唐代的,但國家博物館的副研究員王義康卻認為,這份“放妻協定”還不能確定它就是唐代的。因為,敦煌文書中確有一批是唐代的,但還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這份“放妻協定”上並沒有記年,因此還不能確定。他認為,放妻現象在唐代確實是很尋常的現象,但婚姻制度也不僅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間,婚姻也是很自由的,雖然宋代的禮教是相當嚴格的,但婦女離婚再嫁也並不是什麼難事。由於協定書沒有明確的年代,可能不能確定它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很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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