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教育規律是指改造教育罪犯中各客觀現象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繫。改造教育規律:是客觀存在的。歸納起來有三條:(1)強制教育與自覺改造相適應的規律;(2)轉化罪犯思想與傳授知識相促進的規律;(3)反覆教育與罪犯思想反覆相一致的規律。
細化罪犯分類關押,建立更加符合教育改造規律的布局網路。以省為單位,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種和刑期以及 改造表現細化罪犯分類,分別關押。可考慮將省內一到兩所監 獄確定為人監集訓監獄,負責對新犯進行入監教育並將其加以 分類,可以分為暴力犯罪型、性犯罪型、職務犯罪型、財產犯 罪型等若干種類,分別分配到關押相應罪犯的監獄。這樣既可 以防止不同犯罪類型的服刑人員相互“交叉感染”和惡性滲透, 減輕轉化的難度,又可以使不同監獄的民警專心於同一類型犯 罪研究,逐步鍛鍊成“專家型”教育者,進而對罪犯進行更有 針對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