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私塾章程是清宣統元年六月(1909 年 7 月),學部將其附在《通行京外學務酌定辦法並改良私塾章程文》後頒行。含總則、調查、勸導、改良辦法、認定辦法、考試 6 章,共 21 條。“以私塾教授漸期合法,並補助地方教育為宗旨”,責成京師督學局和各地勸學所認真經理,先分區調查私塾種類、塾師資格、私塾情形,然後按種類,分別勸導改良。規定將改良私塾分為兩種,合於初等國小教科程度者為改良初等私塾,合於高等國小教科程度者為改良高等私塾。其改良辦法各分兩級。
初等改良第一級,課程至少須授修身、國文、講經讀經、算術,採用部定課本,各書須講解,學生以各科課本教完為畢業,凡畢業年限及分配授課時刻應預行規定;第二級,講解漸求詳明,參用初等國小教授管理法,並施行初等國小規則。若學生在 30 人以上,有常年經費者,準作為私立初等國小。高等改良第一級,課程至少授修身、國文、讀經講經、算術、歷史、地理 6 科,採用部定課本,講解須詳明,學生以各科課本教完為畢業,凡畢業年限及分配授課時刻,均預行規定,酌加國文、算術授課時刻;第二級,課程酌加格致、體操,參用高等國小教授管理法,並施行高等國小規則,每年舉行期考年考各一次。若學生在 30 人以上,有常年經費者,準作為私立高等國小。定期按初小、高國小科程度舉行私塾學生考試,及格者給修業憑單,準轉入或升入國小堂、中學堂,但不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