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時期將兩級中學改為五年一貫制中學的法令。 1899年2月頒布。對1886年《中學校令》的改正。因1894年6月頒布的《高等學校令》中取消高級中學這一名稱,中學不再分為尋常中學和高級中學兩級,而成為五年一貫制的普通中學,故該法令將尋常中學改為中學校,修業年限為5年,旨在對男生實施高等普通教育,為高等學校和大學預科輸送合格新生。規定招收 12 歲以上、修完高等國小第二學年課程或具有同等以上學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