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令

高等學校令,①日本明治時期關於高等中學校的法令。1894 年 6 月頒布。文部大臣井上毅起草,得到當時總理大臣伊藤博文的支持。共 5 條。主要內容:(1)將以前的高級中學改稱高等學校,規定屬專門教育機構;(2)以專門學科為主,為升帝國大學者設大學預科;(3)學科、講座的數目由文部大臣決定。法令頒布後,日本原有的高級中學不再屬中等教育,而被列入高等教育範疇。 1918 年的《高等學校令》頒布後廢除。

②日本大正時期的教育法令。1918年 12 月頒布。翌年 4 月起實施。根據臨時教育會議的諮詢,為擴充高等教育機構而制定。對大正時期以後男子高等普通教育機構(即舊制高中)有關事宜作出規定。共 20 條。第一條規定“高等學校以完成男子高等普通教育為目的”,改變以往高等學校只作為帝國大學預科的性質;第二條以下規定除設國立高等學校外,還可設公立和私立高等學校。高等學校分文科和理科,修業 3 年,招收修完國中 4 年課程者。學校教師由文部大臣授予資格證書。1947年《學校教育法》頒布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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