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書院興學校諭

改書院興學校諭是清光緒二十四年五月(1898 年 7 月),光緒皇帝首次頒布。令“將各省府廳州縣現有之大小書院,一律改為兼習中學西學之學校”。“以省會之大書院為高等學,郡城書院為中等學,州縣書院為國小”,皆仿京師大學堂章程辦理。民間祠廟一併改為學堂。同年九月三十日(11 月 13 日)因慈禧太后命“各書院照舊辦理,停罷學堂”而廢。

光緒二十七年(1901)始行新政,八月初二(9 月 14 日)光緒皇帝再頒此諭,令改各省府州縣書院為各級學堂,其教法“以四書五經綱常大義為主,以歷代史鑑及中外政治藝學為輔,務使心術純正,文行交修,博通時務,講求實學”。俟後各省遂相繼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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