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元元和詔

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

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將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為元和元年。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系辦鬼薪、白粲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後漢·章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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