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機動車銷售稅收徵收管理辦法》是攸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機動車銷售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攸縣政府
攸縣機動車銷售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機動車銷售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整頓和規範納稅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境內從事機動車銷售,包括以汽車銷售為主,兼營汽車零配件、內飾件以及售後保養、維修服務的公司、樣板店、專營店、代理商(以下簡稱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督促納稅人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提供代理品牌汽車的銷售契約、主要經營方式及與獲利有關的廠家約定檔案、協定或契約、銷售人員和售後服務人員工資核算方案等與經營有關的相關資料。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賬簿,規範科目設定、款項收付、存貨管理、成本核算等財務核算,如實記錄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業務。納稅人利用計算機進行汽車銷售管理和財務核算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汽車銷售管理軟體、會計核算軟體的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接受稅務部門監管。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包括汽車銷售、內配內飾、維修保養、由縣外經銷商提供發票的代購收入、廠家返利(含返實物)、銷售折扣折讓等,應當及時、分類、全面、準確核算,並按法定要求辦理納稅申報,不得隱瞞或轉移收入。
第六條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嚴格進銷項核算應納稅額。
第七條未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將全部收入依照法定徵收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申報、或不能如實申報、或申報的計稅收入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縣市場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經營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縣國稅局、地稅局為機動車銷售行業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稅收政策宣傳,做好各自稅款徵收和結算、稽查工作,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負責牽頭對非正常申報納稅人的稅額核定工作;做好納稅服務指導,規範納稅人財務核算;負責打擊納稅人逃、騙、抗稅行為。
第九條 縣財政局、工商局、市場服務中心、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是機動車銷售行業協稅護稅單位。
(一)財政局:負責納稅人稅收管理工作協調,參與非正常申報納稅人的稅額核定工作。
(二)工商局:負責依法依規向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相關信息,對不能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根據稅務部門的申請,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協助打擊偷稅抗稅行為。
(三)市場服務中心:負責提供汽貿城內各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參與對非正常申報納稅人的稅額核定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不能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按契約約定實施加倍徵收場地租賃費。
(四)鄉鎮(街道):負責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經營情況,督促轄區內的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參與對轄區非正常申報納稅人的稅額核定工作。
第十條稅務基層稅源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納稅人的分析評估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為重點納稅評估對象:
(一)無正當理由稅負明顯低於全省同行業平均稅負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零申報或負申報的;
(三)納稅意識較差,賬務核算不健全的;
(四)申報收入與其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五)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受到消費者投訴或舉報的;
(六)存在其他稅收違法違章行為的。
第十一條 涉嫌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立案查處的,按程式由稽查部門實施重點稽查;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