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煙花鞭炮行業稅收管理辦法

《攸縣煙花鞭炮行業稅收管理辦法》是攸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煙花鞭炮行業稅收管理辦法 
  • 公開日期:2016-06-01 09:01:26
  • 發布機構:株洲市法制辦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索引號:07312/2015-8067
攸縣煙花鞭炮行業稅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煙花鞭炮生產企業的稅收征管,整頓和規範煙花鞭炮行業納稅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境內從事鞭炮煙花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鞭炮煙花生產、銷售的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其中消費稅、增值稅向縣國稅部門申報,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向縣地稅部門申報。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工商註冊登記時間劃分,2001年12月31日以前註冊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向縣地稅部門申報,2002年1月1日及以後註冊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向縣國稅部門申報。具體稅率見附表。
第四條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財務制度,規範財務核算,完整保存會計核算所需的各種記賬憑證和相關原始單證。
第五條本縣煙花鞭炮企業稅收採取查賬徵收和綜合核定徵收管理相結合辦法進行。其中,對財務核算完整、真實、準確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納稅人應按月如實如期分別到當地國稅、地稅徵收機關申報並繳納各項稅款;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其應納稅款採取綜合核定徵收方式,即每年由縣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煙花辦等部門以及煙花鞭炮企業所在鄉鎮根據企業的設計產能,綜合考慮企業以前年度生產、銷售及納稅情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企業年度銷售收入予以初步核定,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企業執行。企業月申報的應稅收入原則上做到按月均衡申報。
第六條小規模納稅人煙花鞭炮企業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後,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辦法》的規定,督促企業進一步規範健全賬務,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按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進行規範管理。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的,其繳納的相應稅款可以計入核定的稅收任務內。
第七條 縣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負責稅款徵收和結算工作,負責了解轄區內煙花鞭炮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以及聯合對小規模納稅人年度稅收核定工作;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督促企業規範財務核算,提高稅法遵從度。
第八條縣財政局、煙花辦、安監局、公安局、鄉鎮(街道)為煙花鞭炮行業稅源控管及協稅護稅單位。煙花鞭炮企業稅收納入鄉鎮重點稅源管理範疇。
(一)財政局:負責煙花鞭炮行業稅收管理有關工作協調。
(二)煙花辦:負責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並匯總和分析
企業納稅情況,督促企業建章建制,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的初步核定,負責對停產三個月以上企業進行審核和巡查,協助稅務部門從嚴從重打擊偷稅抗稅行為。
(三)安監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企業的生產情況,負責對停產三個月以上企業進行審核,協助稅務部門從嚴從重打擊偷稅抗稅行為。
(四)公安局:提供煙花鞭炮各類產品硝藥等主要危爆用材國家標準,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全縣煙花鞭炮企業生產耗用硝藥等主要危爆用材情況以及銷售企業煙花鞭炮購進情況;聯合安監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煙花運輸市場進行整治,要求煙花爆竹經營生產企業與合法經營的運輸公司簽訂運輸配送責任契約書;協助稅務部門從嚴從重打擊偷稅抗稅行為。
(五)鄉鎮(街道):負責為納稅人做好相應的生產服務和協調工作,確保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了解轄區內煙花鞭炮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負責對停產三個月以上企業進行審核和巡查,負責督促企業將核定稅收目標落實到位。
第九條企業因改造升級等原因需停工三個月以上的(不含企業因高溫季節性停產),應書面申請並提供停產的相關文書和證明材料等,經縣煙花辦、安監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審核確認後,按程式重新綜合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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