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1]100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0]318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拆遷補償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鼓樓區銀城街50-52號。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第三分局查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