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有效期

支票有效期是支票發生效用的使用期限。現行結算辦法規定,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為10天),支票的有效期從簽發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支票持有人應在付款期內到銀行辦理結算手續,超過付款期銀行不予受理。應該指出的是,到期日專指支票有效期的最後一天。如某單位4月5日簽發轉帳支票一張,該地區的轉帳支栗不能背書轉讓,那么這張支票的到期日即4月10日。

如果4月10日為星期日,這張支票的有效期可順延至4月11日;如果在4月6日至4月9日的某一天為例假日,則這張支票的有效期仍為4月10日,超過4月10日銀行不予受理。支票有效期的確定,一是要適應單位和個人一般情況下經濟活動的需要;二是要有利於資金和商品的周轉;三是要有利於資金的管理和安全。規定支票有效期的目的,一是促進及時結算,加快資金和商品周轉;二是便於單位加強資金管理;三是有利於支票遺失後的防範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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