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為規範支付服務市場秩序,鼓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銀行發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 施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簡述,作用,全文,
簡述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主體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適用主體涵蓋支付市場的各類參與主體,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以及無證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範圍針對支付結算領域,包括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支付結算業務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要求,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實名舉報,且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為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舉報獎勵遵循為舉報人保密原則: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若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對規範市場有積極作用且事先未被監管部門掌握的,將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支付清算協會制定並對外公布。
作用
舉報獎勵機制的建立有利於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充實監管信息源,降低信息不對稱,建立健全“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機構自治、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制,對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支付服務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全文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文印發)、《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自律規範,違法違規開展有關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領域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
違法違規主體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或者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應當採用實名舉報方式。
第四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的具體實施,包括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獎勵等。
第五條 協會依照本辦法組織獲準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設立專項獎勵基金,並建立對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業自律懲戒機制。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為舉報人保密原則。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二章 獎勵條件與標準
第七條 舉報人實名向協會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監管部門和協會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且經協會認定對規範市場有積極作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證據;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三)協會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同一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舉報事項查處有幫助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事項的違法違規性質及程度、舉報人所提供線索和證據對舉報事項查處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舉報獎勵標準由協會制定並對外公布。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式
第十一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網路舉報平台等方式進行舉報。具體舉報方式由協會制定並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提交舉報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夠證明被舉報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證據,包括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及其他形式證據等;
(二)舉報情況說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
(三)舉報人對舉報事項、內容和證據的真實性承諾;
(四)舉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與聯繫方式等。
第十三條 協會收到舉報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協會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被調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舉報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案情複雜的,經協會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協會根據調查情況,依據本辦法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被舉報事項作出處理,對違規主體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對於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或刑事犯罪的,分別移交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協會應當在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還應當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七條 協會應當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舉報獎勵實施機制,公布舉報受理、調查處理結果等舉報事項。
第四章 紀律監督
第十八條 協會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存儲舉報材料、舉報受理、舉報核實、舉報處理、獎勵領取等記錄。
第十九條 協會應當嚴格執行舉報獎勵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舉報人同意,擅自對外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和舉報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