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攀枝花市施行的細則。
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申報審批及資金管理,根據《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基金主要投向《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攀枝花市加強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的項目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在我市產業發展中起引領支撐作用的產業化項目、財政金融互動獎補、出資參股政府性基金和風險分擔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支持項目。
第二章 基金投入方式、期限和額度
第三條 基金的投入方式主要為:股權投資、夾層投資、債權投資、專項補助、貸款貼息等。
第四條 基金對項目的投資期不超過三年,投資期屆滿如不具備退出條件,經基金領導小組同意後可延期,但投資期和延期的期限總和不得超過五年。
第五條 基金投入的金額:對單一企業投入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股權類投入金額不超過被投項目全部股權的25%,債權類投入金額不高於被投項目實施主體近期淨資產,專項補助和貸款貼息按相關支持政策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的工商、稅務等管理許可權隸屬於攀枝花市,申報項目的建設地址和資金投向在攀枝花市轄區範圍內;
(二)項目申報人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範;
(三)項目申報人近期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在建項目或已完全具備開工條件的新建項目,其項目自籌資金比率不得低於40%;
(四)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行業準入條件和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項目申報要件
(一)填制《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申報表》;
(二)項目實施主體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等資料要件,項目核准或備案、環評、安評等批覆檔案。
(三)近三年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近期財務報表、債務、對外擔保、有無被起訴事項等情況說明;企業是否存在欠繳稅費的(企業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
(四)實際控制人、股東、高管背景資料(股東出資、股權占有情況以及實際控制人、股東、高管簡歷和背景介紹等)
(五)申報項目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落實情況、政策支持、項目運營、項目資金需求、期限、項目預期收益、項目綜合效益、風控措施、項目投入和退出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項目申報人以書面形式向縣(區)人民政府(包含釩鈦高新區管委會)申報。在攀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申請使用基金的,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向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不接受企業直接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九條 項目初審。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對項目進行現場查驗,對項目的真實性和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項目申報人提出申請後,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審核。通過初審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將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的《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申報表》和申報資料一併送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項目複審和調查工作。
第十條 項目複審和調查。
項目複審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從產業和行業發展方面,主要審核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發展前景,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出具項目推薦函,連同縣(區)人民政府報送的《攀枝花市興攀產業發展基金項目申報表》和申報資料,經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明確意見後,送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項目調查由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金實管理公司辦理。金實管理公司對項目進行實地走訪,收集、分析項目基本資料。對複雜類、有較高專業性要求類項目,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質、財務、法律等方面的調查。通過調查,主要反映項目的企業價值、企業經營狀況與發展潛力、影響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反映基金投入風險等。項目調查完成後,將項目資料及調查情況上報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調查工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期間,項目申報人和項目實施主體應積極支持、配合金實管理公司的調查,提供真實、全面、有效的各類資料。調查所需費用由基金管理費開支,金實管理公司不得向調查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調查經費。
第十一條 在攀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申請使用基金的,初審和複審工作均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核:
(一)不具備第六條所述申報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資料,騙取本基金投資的;
(三)項目實施主體及主要股東有不良徵信記錄或徵信記錄缺失的;
(四)項目申報人經營狀況惡化且預期內無法扭轉的;
(五)項目申報人以前年度存在惡意拖欠銀行本金利息行為的,逃廢銀行債務的或違規占用、挪用政府有償資金、逾期不歸還的;
(六)有嚴重侵害勞動權益、經濟糾紛或偷漏稅行為的,正在或準備進入司法程式以及納入失信公告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受過刑事處罰的;
(七)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項目申報人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項目申報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
(九)興攀基金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事項。
第五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 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複審意見和調查結論提出建議方案,徵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後提交基金領導小組審議。基金領導小組各成員對基金支持方式、資金額度、收益分配、項目運作等事項發表評審意見。基金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基金是否介入申報項目。基金領導小組組長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授權副組長作出決定。基金領導小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需向基金領導小組組長請假,並委託他人代為參會。
第十四條 基金領導小組議定的重大事項按程式報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
第十五條 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議定事項通知金實管理公司落實辦理。金實管理公司負責起草、簽署基金投入的法律文本,並做好基金投入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反饋
第十六條 基金支持項目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基金退出前,項目實施主體應按真實情況反饋公司運作及基金資金使用等情況,向金實管理公司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近期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包括基金資金使用情況)、重大經營事項等方面的資料,信息反饋報送時間為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項目出現重大事項應及時告知金實管理公司。項目申報人應積極支持、配合金實管理公司的投後監管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信息反饋報告的項目公司,將被列入負面清單。
第十七條 金實管理公司應認真分析項目實施主體生產經營狀況,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事項決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審議。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基金募集情況(優先權投資者)、基金運行綜合成本、優先權資金的退出情況,結合當年財政收支預計,統籌編制財政出資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報基金領導小組審議批准。
第十九條 基金領導小組審議批准的財政出資資金年度預算草案,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年度預算確立後,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方式將資金撥入基金專戶,同時向金實管理公司下達基金管理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金實管理公司按照財政預算資金清單,向監管銀行下達書面資金撥付指令。監管銀行根據資金撥付指令將財政預算資金從基金專戶撥付到指定賬戶。
第二十二條 金實管理公司按照基金領導小組決定,向監管銀行下達基金資金的撥付指令,將資金轉款到申報項目專項賬戶。
第二十三條 基金資金轉款到申報項目專項賬戶的程式:
(一)金實管理公司根據基金領導小組決策內容,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出轉款申請,並附轉款必要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協定(或契約)、相關法律檔案等。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向金實管理公司下達書面同意轉款批文。
(三)金實管理公司根據批文辦理轉款手續,向監管銀行下達轉款指令。
第二十四條 基金應與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監管銀行負責基金資金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動態監管,每季度向金實管理公司提交監管報告。
第二十六條 基金專戶預留印鑑為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印章、金實公司法人代表印章和金實公司財務專用章。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金實管理公司每季度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管理報告》和《基金公司年度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金實管理公司、基金監管銀行和基金支持項目企業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基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指導幫助項目企業合規申報、規範運作。
第三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基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應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申報項目的審核把關工作,防範基金運行風險。相關人員如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因人為故意、重大過失、明顯失察等原因,造成基金不應有的損失,一律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