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辦法(試行)

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辦法是為了落實《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試行)》(以下簡稱《評估指標(試行)》)、《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指標細則(試行)》),做好評估工作,客觀公正的評價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辦法(試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3月13日發布,攀辦發[2010]19號)
第一條:為了落實《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試行)》(以下簡稱《評估指標(試行)》)、《攀枝花市縣(區)政府、市級部門依法行政評估指標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指標細則(試行)》),做好評估工作,客觀公正的評價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科學性與可行性、效用性與可比性相結合,確保評估過程方法統一、結果客觀真實。
第三條:評估工作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評估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監察局、市政府目標督查辦組成評估小組具體實施。
第四條:評估依據《評估指標(試行)》進行,按《指標細則(試行)》打分,對評估單位依法行政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條:評估採用評估小組評議考核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評估小組的評議考核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重為80%,社會評價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重為20%。
第六條:評議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年度評估方案;
(二)確定參加評估的工作人員;
(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評估時間和舉報電話;
(四)被評估單位根據《評估指標(試行)》和《指標細則(試行)》逐項自查總結;
(五)考評小組實地考察,獲取被評估單位依法行政狀況的各項數據以及相關資料;
(六)考評小組每位成員對照《評估指標(試行)》和《指標細則(試行)》按百分制進行考評打分形成評議結果。
第七條:社會評價由評估小組組織,可以委託中介機構進行,也可以直接套用或參考其他部門、組織的社會評價結果。
第八條:評估結果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按評議考核結果和社會評價結果在評估中所占比重計算評估分值;
(二)按評估分值90分以上為優秀、76至89分為良好、60至75分為一般、59分以下為較差確定評估結果。
年度內發生嚴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評估結果降低1—2個等次。
第九條:被評估單位對評估過程中有關事項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評估小組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評估小組覆核後,提出意見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被評估單位。
第十條:評估結束後,評估小組起草評估報告。對評估結果逐一進行分析,肯定成績,查找問題,提出工作建議,連同評估結果一併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評估結果經審定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二)作為被評估單位當年依法行政目標績效考核的結果。
(三)由市政府對獲評優秀等次的給予通報表彰;對獲評較差等次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制定書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評估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和安排由評估小組確定
第十三條: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綜合預算予保障。
第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的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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