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是攀枝花市市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於2017年12月5日被廢止。
攀枝花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公民財產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
各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鹽邊縣、米易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區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予以公告。
第四條 渡口橋南至密地橋南為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在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內,除每年農曆除夕起至正月十六止為燃放煙花爆竹許可時間,其餘時間禁止燃放。
限制燃放區域內,具體燃放地點由公安機關劃定,並在許可時間前及時公告。
第五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在限制區域內組織定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審批。
第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必須選擇安全地點,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油罐區、倉庫等場所;
(二)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三)縣級以上國家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公園、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六)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七)醫院、敬老院、療養院、幼稚園、託兒所和中國小校;
(八)商場、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
(九)其它嚴禁菸火的場所。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