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06年9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
【發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孫平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松脂採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續地利用松脂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林木採伐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松脂採集和加工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松脂採集加工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采脂區域由具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作松脂採集規劃,根據規劃確定年度作業區域。採集規劃應包含松脂資源情況、采脂範圍(明確四至界限)、面積、採集數量、採集要求、監管措施、采脂作業設計圖等內容。
第五條二灘庫區第一層山脊以內、鐵路公路兩旁30米範圍內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區劃為不宜采脂的地區,不得進行采脂生產活動。
第六條國有林的采脂權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
集體林的采脂權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收益歸集體所有。
第七條松脂採集實行年度採集許可制度,採集單位應當在採集所在地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採集許可證後,方能進行松脂採集。
第八條辦理松脂採集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經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 在本市有固定的加工生產場所,並具備一定的加工能力;
(三) 具備一定數量經培訓合格具有采脂專業技術的人員;
(四) 上年度無違規采脂行為的。
第九條辦理採集許可證應具備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 林木採集申請表;
(二) 交納育林基金的票據;
(三) 與林權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簽訂的補償協定或契約。
第十條實施采脂作業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採集單位、林權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三方應現場劃撥采脂區域,採集時間、單位、區域、數量應當在采脂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採集單位應按照《林業部松脂採集規程》的要求,對采脂工人進行技術培訓,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發給上崗證,方能采脂。
第十二條松脂採集生產企業應按季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松脂採集加工情況。
第十三條對違法、違規採集松脂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中的問題由攀枝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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