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支持股權融資補助辦法

為引導和鼓勵全市重點企業轉變觀念、規範管理、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培育推動一批優質企業實現股權融資,根據四川省財政廳等10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規〔2019〕5號)(以下簡稱川財規〔2019〕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支持股權融資補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一)支持對象。通過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境外主要資本市場、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成功進行首次股權融資,且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市的企業;攀枝花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庫在庫企業。
  (二)支持方式。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持。
  (三)支持內容。
  1.支持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上市。對擬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分別按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證監會被受理、通過證監會審核三個階段進行資金補助。
  (1)補助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補助企業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證監會受理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企業通過證監會審核的,根據川財規〔2019〕5號關於股權融資支持政策規定,可享受省級財政給予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2.支持企業科創板上市。對擬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分別按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上交所被受理、上交所審議通過三個階段進行資金補助。
  (1)補助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補助企業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上交所受理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企業通過上交所審議並在證監會註冊的,根據川財規〔2019〕5號關於股權融資支持政策規定,可享受省級財政給予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3.支持企業創業板上市。對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分別按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深交所被受理、深交所審議通過三個階段進行資金補助。
  (1)補助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補助企業首發上市申報材料報深交所受理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企業通過深交所審議並在證監會註冊的,根據川財規〔2019〕5號關於股權融資支持政策規定,可享受省級財政給予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4.支持企業在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企業在境外主要資本市場上市成功的,按照川財規〔2019〕5號關於股權融資支持政策執行,可享受省級財政給予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境外主要資本市場指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
  5.支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對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別按企業完成股改、通過全國股轉公司審核並同意掛牌、企業進入新三板精選層三個階段進行資金補助。
  (1)補助企業完成股改並簽訂保薦協定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企業通過全國股轉公司審核並同意掛牌的,根據川財規〔2019〕5號關於股權融資支持政策規定,可享受省級財政給予的一次性補助50萬元。
  (3)補助企業進入新三板精選層期間實際發生的中介費用(最高不超過30萬元)。
  6.支持企業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並進行了股權登記託管,且進入省級上市和掛牌企業後備資源庫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7.支持規模以上企業進行規範化公司制改制。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每年對納入攀枝花上市掛牌後備企業庫“孵化庫”的企業,擇優挑選5~10戶免費進行規範化公司制改制輔導。
  8.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土地、稅務、環保、市場監管等事項,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政策指導;除國家規定以外,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一次性發生的土地、房產、車輛等權證過戶,企業用水權、用電權、用氣權及其他無形資產過戶,相關部門均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資金來源
  1.支持內容第7條的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2.支持內容第1-(3)、2-(3)、3-(3)、4、5-(2)的補助資金按照川財規〔2019〕5號執行,從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第1、2、3、5、6條涉及的其他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6比例承擔,擴權縣轄區企業補助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按1∶9比例承擔。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式
  企業於每年6月底前申報,按照管理權屬由市國資委、縣(區)政府、釩鈦新城管委會、攀西科技城管委會初審,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複審,市金融工作局匯總報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兌現補助資金。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企業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與具有從事證券和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協定(協定應包括出具有關股改內容的審計報告)(複印件);與證券公司簽訂包括股改內容的協定(複印件);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定(協定應對企業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或新三板掛牌做出相關約定)或保薦協定、掛牌協定(複印件)。
  2.擬上市公司通過證監會正式受理上市申請的檔案(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等材料的複印件)或上交所出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通知或深交所出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通知;新三板掛牌批覆檔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的函的複印件)。
  3.證監會核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檔案(證監會關於核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等材料的複印件);證監會同意註冊的有關檔案(證監會關於同意公司註冊的批覆等材料的複印件);企業進入新三板精選層印證材料。
  4.申報材料一式三份,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印章。
  第六條 對企業(機構)虛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直接融資補助的行為,將據實追回獎補資金,並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作出撤銷項目扶持、取消該企業今後年度申請財政資金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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