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考核辦法

《攀枝花市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考核辦法》是攀枝花施行的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考核辦法
  • 實施地區: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原則
(一)強化導向。對爭取上級項目資金和優惠政策,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市級部門進行考核,重點考核爭取項目多、資金數額大的部門。
(二)分類考核。對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實行基本考核和績效考核。其中,基本考核是對部門爭取上級資金的總量占比和增量占比進行考核;績效考核是對爭取資金的績效效果進行考核。
(三)簡明實用。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統一考核審批程式和獎勵標準,注重爭取上級資金和優惠政策實際效果。
第三條 考核範圍
本辦法考核的上級資金是指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財政專戶補助資金,優惠政策是指有利於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進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或減輕財政支出負擔的各種優惠政策。
第四條 考核對象
基本考核的對象是對口上級部門有項目和資金分配權的市級部門,具體是:市委農工委、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經信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商務糧食局、市文廣新局、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扶貧移民局、攀枝花學院、市殘聯。績效考核的對象除包括基本考核的對象外,還包括爭取資金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市級部門。
第五條 考核方式
(一)基本考核
1.資金類別的劃分。爭取資金按3種類型進行劃分:一是按因素法測算的政策性補助資金;二是上級按規劃分配、競爭立項、據實據效、特定補助等方式分配的專項資金;三是有自主安排權的財力性補助資金。
2.資金類別的權重。政策性補助資金分檔係數為1;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分檔係數為1.5。
3.考核結果的計算。按照40%︰60%的比重,計算部門爭取資金總量占比和增量占比的加權之和,作為該部門基本考核的考核結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某部門爭取資金總量占比=(該部門政策性補助資金+1.5×該部門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被考核部門政策性補助資金+1.5×被考核部門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
某部門爭取資金增量占比=(該部門政策性補助資金增量+1.5×該部門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增量)÷∑(被考核部門政策性補助資金增量+1.5×被考核部門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增量)。
某部門爭取資金占比=40%×某部門爭取資金總量占比+60%×某部門爭取資金增量占比。
4.基本考核獎勵經費的分配。每年由市財政安排資金1000萬元用於兌現基本考核獎勵。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作為爭取上級資金的綜合部門,為避免與主管部門之間發生歸屬混淆,造成資金重複計算,在全市爭取資金總量有一定增幅的情況下,每年分別給予60萬元的定額獎勵。扣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的獎勵後,剩餘資金由其他部門按當年爭取資金占比進行分配,最高不超過60萬元。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某部門基本考核獎勵=880萬元×該部門爭取資金占比。
若部門獎勵的計算結果超過60萬元,其超額部分由剩餘部門按專項資金增量占比重新分配。
(二)績效考核
1.資金類別的劃分和權重。與基本考核一致。
2.考核結果的計算。以部門爭取資金的增量加權之和,作為該部門績效考核的考核結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某部門爭取資金增量=該部門政策性補助資金增量+1.5×該部門專項和財力性補助資金增量
3.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的計算
(1)對市級相關部門的考核。以爭取資金的增量部分,採取超額累進分檔的方式計獎: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部分,按2%獎勵;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3%獎勵;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的部分,按4%獎勵;1500萬元以上,按5%獎勵。
(2)對市級綜合部門的考核。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作為綜合部門,其獎勵經費的計算,以全市爭取資金總額的增量部分為基礎,按上述同樣方法進行計獎。
4.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的分配。對被考核部門,按以上方式計算獎勵,最高不超過70萬元。同時,每個獲得績效獎勵的單位,其人均獎勵水平不得超過所有被考核單位平均獎勵水平的2倍。
第六條 考核程式
市目標督查辦、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按照科學分類和對口安排的原則,對部門爭取的上級資金進行劃分,並徵求被考核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科學計算各部門的基本考核和績效考核獎勵經費,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 基本考核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的不足。
第八條 凡省級部門主要領導來攀調研指導工作的部門,給予一次性獎勵經費10萬元。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目標督查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從2013年度起執行。原《市級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及優惠政策考核獎懲辦法》(攀辦發〔2011〕118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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