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特徵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工具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第十一節 妨害社會風尚的犯罪 第十二節 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 第三章 妨害司法罪 第一節 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節 妨害司法取證的犯罪 第三節 窩藏包庇犯罪 第四節 妨害監獄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五節 其他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 第四章 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紅軍、李洪團、黃昌青、李紅司聚眾擾亂衛生院醫療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該院醫療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李紅軍、李洪團系首要分子,黃昌青、李紅司系積極參加者,均應依法懲處。李紅司有自首情節,李紅軍、李洪團如實供述罪行,黃昌青當庭自願認罪,均可從輕...
但,這種擾亂,不是信訪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訪人糾集沖砸公務機關,那就是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針對信訪中相應的違法行為,根本不必要以信訪冠名再行立罪。特別要指出的,以信訪冠名為罪,為任何立法所不許。這是立法知識的ABC,權利本身無罪,權利過當才可能導致罪。...
七、龍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八、華某某、顧某某等人犯賭博罪 九、王某、李某犯開設賭場罪 十、杜某金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十一、王某甲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二、張某甲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十三、蔡某勇犯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十四、任某某、王某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十五、馬某甲、周...
山西省“黑老大”程幼澤(綽號“程三”)出獄時請人導演並自己出演了一出“黑社會列隊迎接老大出獄放鞭炮設宴席”的鬧劇,因其嚴 重擾亂社會秩序,再次入獄。再次被捕 “5.23程幼澤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犯罪嫌疑人劉欣、蒙廣錄、李國林、賀正香、王雲兵、畢鵬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016年6月17日被晉城市...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聚眾犯罪,法學術語,是法律規定以聚眾作為構成犯罪必要要件的犯罪。中國刑法中規定有聚眾犯罪,並且可以分為兩類:(1)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像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獄罪就屬於此類型的聚眾犯罪。(2)屬於單獨犯罪的聚眾犯罪,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這些犯罪以首要分子作為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