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給國家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特徵,相關規定,

特徵

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動。(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糾集下,聚眾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3)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是為了通過聚眾搗亂,給政府或有關單位施加扭力,以實現個人的無理要求。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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