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逐級複審制度中的一個內容,即最基層的州縣官員要對所有的案件審理清楚,有的可以判決的進行判決,無權判決的也要作出初審意見,供上級複審機關參考、批准,這叫做擬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擬律
- 外文名:Quasi law
- 時代:中國古代社會
- 主體:最基層的州縣官員
明朝時規定,府、州、縣有權判決徒、流以下的笞刑和杖刑案件,死刑案件要由省按察使司複審,再上報刑部,最後由皇帝批覆。
在實際過程中,州縣的上級機關不直接受理、審判案件,只負責審理一些叛逆、重大冤案。而州縣官員對於沒有終審權的案件也必須進行偵察,審理清楚之後,還要對適用哪類法律和最終的判決提出初步意見,這就是擬律。
明朝之前,逐級複審以及分級終審案件的制度已經出現,但在實踐中沒有嚴格執行,到明朝才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