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券

古代契約分左右兩片,雙方各執其一,作為憑據,左券由債權人收執,右券由債務人收執。但亦有相反之說。

“操左券”比喻事成有把握。清王韜《英俄經營亞洲》:“其(俄)欲與歐洲呼息相通,則必先建築火輪、鐵路使之四通八達;四通無所阻滯,始可以操左券。”王闓運《陸建瀛傳》:“河決則必發帑銀,不塞不已,可操左券取也。”亦省作“操券”。清李調元《制義科瑣記·元可操券》:“明朝制藝,確有分兩,作文和閱者皆可操券而取。”清薛福成《籌洋芻議·利權四》:“洋商運貨入中國,可豫定成本若干,贏餘若干,操券而來,必如願而返。”勇立《論排外不宜有形跡》:“由前之說,則其國之興,可操券而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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