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賦罪

擅賦罪是古代對官吏擅自額外徵收賦稅藏於官府的行為所論的罪。《晉書·刑法志》引張斐律表: “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 《漢書·王子侯表》載,漢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 ,祚陽侯仁“坐擅興徭賦,削爵一級”。

《唐律·戶婚律》規定:“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賦斂,及以法賦斂而擅加益,贓重入官者,計所擅坐贓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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