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買

撲買

撲賣”指的是宋代一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車馬宅院,出售時都搞“撲賣”,這個詞經過演變,在今天的陝北話里保留了部分詞義,叫作“撲面”。而“撲買”一詞指的是投標奪買,是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徵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在一系列的語音演變之後,它或許與我們今天常用的“拍賣”頗有關聯。

宋元的一種包稅制度。宋代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徵數額﹐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額向官府納稅﹐超額的歸承包人。元沿宋制﹐但包稅範圍更擴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撲買
  • 定義:宋代一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
  • 別稱:撲面
  • 性質:投標奪買的制度
詞源,史料,當代,

詞源

這個詞源自宋元時期的“撲買”、“撲賣”。
撲買就是投標奪買,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徵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也叫買撲、承買。
陝北有一個專用詞,用於賭博時或玩兒色子賭酒時,在賭註上加倍,它的讀音是“撲面”。在玩耍興奮的酒桌上,常聽見決心加倍的大聲叫喊:“撲面!”
歷史
南北朝已見包辦租稅。五代十國時,吳越國的龍泉縣縣民張延熙用1009貫819文錢撲買了縣內三個酒坊,獲利豐厚。楊億《武夷新集》十五《論龍泉縣三處酒坊乞減額狀》里說:“縣民張延熙貪婪無識,遂入狀,添起虛額,撲買勾當。”這是史書最早記載的撲買實踐。宋朝時為穩定酒業稅源,實行包稅。南宋建炎以後,為擴大稅收,任人加價撲買,承辦包稅。元代,包稅範圍則不限於酒醋。

史料

《宋史·趙開傳》:“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
《續資治通鑑》卷一百二十七金皇統七年:“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倫(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於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富人劉忽篤馬、涉獵發丁、劉廷玉等以銀一百四十萬兩撲買天下課稅,楚材曰:‘此貪利之徒,罔上虐下,為害甚大。’奏罷之……自庚寅定課稅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首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材極力辯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鬥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嘆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朝廷稅收一百一十萬兩,他有錢人一撲買就給二百二十萬兩,加倍,皇上能不動心嗎?這是給他們家掙錢呀。
撲賣,也寫作“博賣”,也叫“賣撲”,是商販以賭博招攬生意。多以擲錢為之,視錢正反面的多少定輸贏。贏者得物,輸者失錢。宋時,中央地方,幹部百姓,全民熱衷撲賣
宋·孟元老等《東京夢華錄》卷三:“每日入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博賣冠梳領抹、頭面衣著、動使銅鐵器皿、衣箱、瓷器之類。”卷十:“御街遊人嬉集觀者如織賣撲土木粉捏小象兒,並紙畫,看人攜歸,以為獻遺。”卷七:“池苑內除酒家藝人占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有以一笏撲三十笏者。以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賭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
由此,“撲買”、“撲賣”的詞語流傳了下來。到今天,陝北使用的“撲面”,似更接近古代的“撲賣”。在民間,它們的詞義只剩下了“加倍”,它們的讀音也走了樣兒了。

當代

但是,在當代國語里,有一個已經走入大雅之堂,進入市場經濟的詞,卻很像“撲買”。它就是今天的“拍賣”。雖然中國古代寺院等已有拍賣估衣之類的行為,但由於現代拍賣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於是就有說“拍賣”一詞來自外語。其實,拉丁語說拍賣的“Auctio”、“Autuc”和後來英文的拍賣“Auction”,都不會翻譯成“拍賣”這個漢語音。古時,“撲”有音與“博”音近,所以“撲賣”可以寫作“博賣”。而今天拍賣的“拍”,又曾有與“博”一樣的音。《康熙字典》釋“拍”:“《集韻》、《韻會》、《正韻》並伯各切,音博。”宋代《夷堅志》里也把酒稅承包者叫作“酒拍戶”,實際上應該是“酒撲戶”,是撲買的意思(楊聯升《國史探微》)。我想,會不會是這個詞的“博”音,漸漸演變為“拍”音後,正好趕上商業行為的拍賣被引進來。於是,“撲買”這個自古以來用於具有稅權拍賣特徵的政府行為的詞,便被拿過來繼承使用了,也被國語認可了---成了“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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