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義務判決承認和執行公約

撫養義務判決承認和執行公約是1973年第十二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保證締約國相互承認和執行撫養義務的判決的共同條款^已經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有11個成員國。對於同時參加該公約和1958年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的國家來說,具有替代1958年公約的效果。該公約共7章37條。其主要內容是: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件及程式、和解的承認和執行的條件及程式、公共團體代替權利人請求承認或要求執行判決的問題。

與1958年公約比較,承認束記挨和執行判決的條件及程式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棗屑(1)適用範圍較大,不僅適用於乘白籃兒童,而且適用於成年人;不僅適用於有關直系親屬之間撫養的判決,而滲危促嚷且適用於有催阿恥關旁系親屬之間撫養的判決;不僅適用於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而且適用於法院作出的或在法院面前達成的和解的承認和執行。(2)增加了關於公共團體代替撫養權利請詢屑人請求承頁端照坑認或要求執行判決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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