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飲食業價格管理辦法

《撫順市飲食業價格管理辦法》是1996年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飲食業價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 發布日期:1996-08-05
  • 生效日期:1996-08-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
《撫順市飲食業價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駱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撫順市飲食業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飲食業價格,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飲食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飲食業價格是指賓館、飯店、招待所的餐飲部及其他酒樓、餐館、歌舞廳的飲食品價格及相關的服務收費。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或兼營飲食業的國有、集體、民營、合資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對飲食業堅持分等定價、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實行分等級管理。
第二章 價格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飲食業毛利率:
(一)飲食業主、副食品內扣分類毛利率,特級店不超過60%、一級店不超過55%、二級店不超過45%、三級店不超過40%、級外店不超過35%;
(二)旅遊涉外飯店的主、副食品內扣分類毛利率,一星級店不超過55%;二星級店不超過60%、三星級以上店不超過70%、涉外定點經營餐館不超過50%;
(三)本辦法中內扣毛利率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價)-原材料成本(進價)
毛利率=------------------×100%
銷售額(價)
原材料成本構成為主體、配料、調料。
(四)制定銷售價格不得突破規定的內扣毛利率,經營品種實行投料標準出成量和銷售價格三公開。
原材料成本
主副食品銷售價格=-----------
1-內扣毛利率
第六條酒水(含零杯酒)、飲料加價率:
(一)飲食業酒水、飲料加價率,特級店加價率不超過進價的80%、一級店不超過進價的75%、二級店不超過進價的65%、三級店不超過進價的50%、級外店不超過進價的40%;
(二)旅遊涉外飯店酒水、飲料加價率,一星級飯店加價率不超過進價的150%、二星級以上飯店加價率不超過進價的200%、涉外定點經營餐館加價率為進價的70%;
(三)自製內供飲料價格執行相應等級飲食業酒水、飲料加價率標準;
(四)各賓館、飯店的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娛樂場所門票價格及酒水、飲料、小食品加價率,執行相應等級娛樂場所的標準。
經營者無進貨單,均按市主管公司的同種商品的批發價格計算。
第七條有關服務收費按如下規定:
(一)飲食業的各種服務項目應具有與其價格相符的服務內容,經營者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餐飲服務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者不得隨意收取任何名目的價外服務費或以其他形式價外加價;
(二)已評定星級和尚未評定星級的國有旅遊涉外飯店,可按實際消費價格的10%和7%收取服務費。
第八條二級以上設卡拉OK的雅間、包房收費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到市物價局審批,二級以下飯店不允許收雅間、包房費。
第九條凡評定等級後的飲食業均懸掛由物價部門和貿易部門統一監製的等級牌匾。
第三章 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
第十條市物價局負責全市飲食業價格的管理,並同市貿易局制定飯店等級標準和評定全市的特級、一級飯店。
縣、區物價局會同縣、區貿易主管部門負責評定二、三級和級外店。地處縣的特級、一級飯店應經縣物價局簽署意見後,由經營者報市物價局審批。
第十一條物價部門可對全市所有飲食業等級店標準隨時抽查,有權對執行標準差的經營者提出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原等級。
第十二條審批等級標準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經營者根據《撫順市飲食業等級標準》申報等級,填寫《撫順市飲食業等級申報表》,按管理許可權報物價部門審批;
(二)物價部門、貿易主管部門實地調查、審定,進行綜合評議;
(三)經審定,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飯店,按等級管理,到物價部門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審批取得相應等級的飯店,因更改設施和服務項目,或因改造、裝璜、更換人員,而使等級標準發生變化時,提高等級標準,應重新申報等級。
第十四條按審批許可權每年對等級飯店的等級標準和收費情況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合格的,在其《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上加蓋審驗合格印章,對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或降低等級標準。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物價監督檢查部門給予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不申報《撫順市飲食行業等級》,未經審批自行收費的,罰款200元至500元;
(二)不按審批的等級標準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罰款1000元;
(三)自立項目亂收費的,或虛報成本、質價不符,突破規定毛利率和加價率,進行價格欺詐的,罰款1000元;
(四)不到物價部門申領飲食業等級證書和飲食業價目簿的,罰款200元至500元;
(五)不到物價部門申領經營收費許可證的,罰款200元至500元;
(六)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對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懲處妨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監督檢查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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