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門牌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1.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門牌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方便民眾,實現我市門牌標準化,依據國家《地名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等均應按此辦法設定門牌。門牌的設定,必須以地名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體現規範、合理、整齊美觀、查找方便。
第三條 市公安局會同地名機構負責門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門牌是樓、棟、門洞和門戶的標誌和代號,凡涉及需用地址的,均應有門牌號。
第五條 門牌分為主樓牌、支樓牌、獨樓牌、單元牌、樓房戶號牌、四合院牌、平房棟號牌、平房戶號牌、單位大牌、單位中牌和單位小牌。
第六條 樓牌均為白邊,街路名稱為藍底白字,號碼部分為白底紅字,主樓牌、支樓牌、單元牌和戶號牌均為藍底白字白邊。
第七條 單位大牌為黑色黑體字黃銅牌,樓房戶號為鋁牌,其它均為搪瓷牌。
第八條 門牌的規格為:
主樓牌長80厘米、高45厘米,支樓牌(獨樓牌)長60厘米、高35厘米,單元牌長25厘米、高8厘米,樓房戶號牌長9厘米、高4厘米,平房棟號牌長30厘米、高20厘米,平房戶號牌長13厘米、高7厘米,單位銅牌長60厘米、高40厘米,單位中牌長40厘米、高30厘米,單位小牌(四合院牌)長14厘米、高8厘米。
第九條 各種門牌的字號均採用仿宋體。
第十條 編排順序:東西向路,由東向西編號,北側編單號,南側編雙號;南北向街,西側編單號,東側編雙號;以渾河為界,渾河以南由北向南編號、渾河以北由南向北編號。站前地區以中央大街為端點,由內向外按前進方向編號,沿街路僅一側有房屋只編單號或雙號。
第十一條 編號原則
(一)兩層及少於三個單元的住宅樓設一個樓牌,兩層以上並超過三個單元的住宅樓設兩個同樣號碼的樓牌。
(二)樓上是住宅,樓下是單位的樓房,單位的門按順序編支門牌號(支號不分單雙號),住宅編戶號。
(三)住宅樓各單元設單元號,樓內住戶設戶號,戶號分樓層設號即一層為101、102、……二層為201、202……以此類推。
(四)沿街、路的拐角樓及面向十字路口或廣場的建築物,按其主體座落位置及面臨街路的主幹道編號。
(五)沿街、路成棟的平房,在面臨街路的一面設棟號,其餘各棟按順序設支號,棟內住戶設平房戶號。
(六)沿街、路獨立存在的平房,按街、路前一個主號,編支門牌號。
(七)不臨街、路的建築物,按臨街的建築物主門牌號(樓號)由外向內編支門牌號。
(八)多單位在一個院內,只編一個主門牌號,院內各單位按順序編支門牌號。
(九)居民大院,只在院大門設一個主號(四合院號)院內住戶編戶號。
(十)一個單位有兩個以上大門,並分別設在不同街、路上,分別按所在街路編號。
(十一)縣團級以上單位設銅牌。不夠縣團級,但知名度較高的單位,經市公安局批准,可設銅牌。
(十二)不宜編號的住宅及情況複雜,不規則的房屋本著銜接有序,好找好記的原則,酌情編號。
第十二條 編號端點有建築餘地或近期拆遷的舊房地段,根據規劃情況預留空號。街、路兩側有空地的,按50米左右距離預留一個空號。
第十三條 臨時簡易房,違章建築及永久關閉的門不予編號。
第十四條 門牌安裝位置:
(一)銅牌、單位中牌安裝在面向街、路正門或門柱子左側明顯處、高度為1.8米至2.6米。單位小牌安裝在門楣左側,高度1.8米左右。
(二)單元牌安裝在門洞上端中央處,戶號牌安裝在門楣中央。
(三)主樓牌安裝在面向街路的一側二樓窗檐下端,窗戶與牆角中間。
(四)支樓牌安裝在所依附的街路一側,與主樓牌相適應的位置。
(五)平房棟號牌安裝在面向街路一側的窗戶與牆角之間,高度為2米至2.4米。
第十五條 門牌的編碼、製作、安裝、維修、更換和管理,統由市公安局負責。
第十六條 設定或變更門牌,由房屋產權和管理權單位或個人向市公安局申請。
第十七條 舊建築物拆除,施工單位應在動工十五日前向市公安局報告拆除的門牌號,並將原有門牌如數完好交市公安局。待建或改建居民區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動工十五日前向市公安局報告,並提供編制門牌、樓牌用的建築總平面。
第十八條 市地名機構頒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變更,應在頒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內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九條 門牌是國家公共設施受法律保護,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換、拆除。損壞門牌者,應負賠償責任;毀壞、盜竊門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