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規範新建住宅防衛措施規定》是在2000年4月5日由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
【發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撫順市規範新建住宅防衛措施規定》業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廈乘整布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撫順市規範新建住宅防衛措施規定
為規範城市新建住宅的安全防範措施,創造舒適、優辣妹匙美的生活環境,使居住小區的景觀協調、統一,根據《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新建住宅防衛措施規定如下:
一、城市新建住宅的外窗和陽台門應設定防衛柵欄。
設定範圍:
1、底層外窗和陽台門;
2、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的門和窗;
3、公用上人屋面上的門和窗;
4、入口組抹疊雨蓬兩側陽台窗戶。
二、所安裝的防盼捆檔束衛柵欄不得設於窗外,應將防衛蘭妹備廈柵欄設在雙層窗的中間或單層窗的里側。
三、每棟住宅樓防護柵欄的材料、色彩、形式應統一,美觀大方、堅固安全。
四、防護柵欄的設計、安裝應與主體建築一併完成和驗收使用,所需費用應計入工程總成本。
五、防衛柵欄須經市安全防範管理部門認定,禁止使用未經認定的產品。
六、住宅的樓梯間、內走廊等公共部位應設樓道燈,並應採取節能自熄開關。
七、新建住宅不按本規定設定防衛柵欄的一律不得驗收,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腿獄限期整改,並提出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者,每處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住戶進住後,不得擅自拆改防衛柵欄,否則,除責令限期恢復原樣外,每處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八、計畫和規劃部門應把規範新建住宅防衛措施納入工程預算和建設規劃。
九、訂歡槓已建成的居住小區應在3--5年內逐步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予以改造和完善。
十、本規定由市城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由市建委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