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裕民區域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撫順市裕民區域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在1999.08.2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裕民區域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24
  • 實施時間:1999.08.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裕民區域市場的規範管理,培育建設地區示範大市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裕民區域市場為北起糧棧路,南至國鐵,東起元雪制米廠,西至武功街區域內的各類市場。
第三條 在區域內開辦市場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裕民區域市場的培育、發展遵循依法規範、放開搞活、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區劃類經營的原則,促進區域市場成為文明、繁榮、規範、有序的購物旺區。
第五條 各專業市場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市場,具備條件的可實行由市場統一收繳各項稅費。
第六條 裕民區域市場聯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辦)為常設的區域聯合執法的協調機構,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同市公安、工商、城建、規劃、稅務、新撫區等部門組成。
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市場辦的組織、協調、平衡,對裕民區域市場實行統一執法,各司其責,並負責本辦法實施。
第七條 市場辦職責:
(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域市場建設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定區域內市場總體布局及經營結構調整方案,並負責協調實施;
(三)規範經營行為,協調區域內市場建設和運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以及市場與市場、市場與業戶的關係;
(四)對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市場(商業服務網點)提出意見,並協助建設單位與有關部門溝通和辦理有關手續;
(五)負責組織協調區域內的綜合治理與規範管理工作。
市場辦各執法部門,按相應執法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區域內經營環境、經營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支持市場辦依法做好裕民區域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辦所需經費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從每年商業設施費中安排。
第二章 市場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裕民區域市場建設,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按撫順市商品市場建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區域內新建、改造市場及配套的公用服務設施建設方案,應徵得市場辦同意。
第十一條 市場各主體企業及經營業戶,對經營結構、經營布局的調整、設定應符合區域市場整體布局要求。
第十二條 裕民路兩側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櫥窗、畫廊以及經營網點窗改門,增設門斗、攤亭、台階、坡道及立面裝修等須經市場辦統一規劃,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按規範標準設定和施工。
第三章 市場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在區域內市場(商業服務網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從事自產自銷活動的經營者可以憑居民身份證,按市場辦有關規定,在劃定區域內經營,嚴禁在街路及經營網點門前擺攤設點。
第十五條 區域內市場禁止經營法律、法規不允許出售的商品。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公平交易、依法經營,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買騙賣、販賣假貨、剋扣顧客等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按指定地點投放垃圾,嚴格執行門前“五包”責任制。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做到場內商品擺放有序,積極配合綜合環境的美化亮化工作。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在市場辦協調組織下加強治安聯防,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九條 區域內嚴禁亂堆亂放貨物,亂停亂放車輛。嚴禁任何營運車輛占道等客(貨),確保消防、交通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各市場(商業服務網點)應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完善必備消防設施、器材,履行消防義務,承擔消防責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經勸阻無效的,由市場辦組織協調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區域內街路及經營網點門前擺攤設點的;
(二)未經市場辦統一規劃和有關部門批准,私設戶外廣告、牌匾,亂改、亂建營業設施,以及未按規定要求設定牌匾、廣告的;
(三)不按指定地點投放垃圾和門前“五包”責任制不落實,破壞區域內衛生環境的;
(四)區域內市場建設、改造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拆除暫設設施,清除施工殘土的。
第二十二條 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場辦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場辦工作人員應持市政府頒發的《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上崗,嚴格執法。
第二十六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市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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